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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款炒股、还个人信用卡……后果如何?
各位好!
又到了每周三的《包公仔释纪》时间。
今天,包包跟大家探讨下,利用公款炒股、还个人信用卡……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2019年8月,江苏省涟水县委第九轮巡察发现县科技局下属事业单位县生产力促进中心副主任刘海亚涉嫌贪污的问题线索。
经查,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刘海亚利用经手、管理县生产力促进中心财务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手段,多次转账公款共计14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还信用卡、财付通等。
其间,该县科技局局长多次要求刘海亚清理由其个人保管的所有账户,并入局财政账户统一管理,但刘海亚没有配合,既没有将其使用公款的情况向局领导汇报,也没有将上述钱款退回。
2019年9月,刘海亚被采取留置措施。12月,刘海亚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审查起诉。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编辑:游洋漪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