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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省管干部的党纪处分缘何要报党中央批准

廉洁四川 2021-09-24


8月24日晚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四川省资阳市委原书记陈吉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消息指出,经四川省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并“报中央纪委审核、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吉明开除党籍处分。


  陈吉明属四川省委管理干部,一般认为应由四川省纪委监委在审查调查结束后,提请四川省委研究决定其党纪政务处分。为什么对他的党纪处分还需要“报中央纪委审核、中共中央批准”呢?

  从公开资料查阅其简历后可以看到,陈吉明是“十一届四川省委委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因此,对陈吉明的党纪处分“报中央纪委审核、中共中央批准”是必经的程序。陈吉明作为中共四川省委委员,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先由四川省委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省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同时,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即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由中央纪委报党中央批准。简言之,类似陈吉明等具有省委委员或候补委员身份的省管干部,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均需报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党中央批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陈吉明接受审查调查时还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四川省监委给予陈吉明开除公职处分前,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代表职务。2019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发布公告称,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陈吉明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陈吉明的代表资格终止。

  梳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0年以来发布的通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王政,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思涛,山东省民政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陈先运,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褚民华等人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里,也都有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报中共中央批准等类似表述。

  党纪政务处分是非常严肃的政治工作,任何环节、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对陈吉明等人的处分,既坚持处分结果依规依纪依法,又坚持处分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实现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李香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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