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查清后,对毛某如何处理出现了两种意见,最终结果会如何?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要求,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要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对符合转化条件的予以精准转化,实现严管与厚爱相结合,使误入歧途者重新回归正道。
2020年6月,四川省洪雅县纪委监委对毛某的处理采用“四转三”处理方式,给予毛某开除党籍处分,正是综合考量毛某的违法事实、动机、时间节点、认错态度、挽回损失等因素作出的。
2020年4月,毛某主动到洪雅县纪委监委交代其2011年担任高庙镇黑山村党支部书记时曾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县纪委监委随即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2010年,黑山村村委会通过高庙镇政府向上级争取专项资金15万元,拟用于硬化该村丁木坝(小地名)至厂对门(小地名)的村道。因当时村委会无集体银行账户,2011年1月,高庙镇政府将15万元现金交给了毛某,毛某支付工程项目前期费用后,将剩余13万元存入了个人银行账户,未入黑山村委会收入账。
2011年1月至3月,毛某利用保管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陆续分19次以现金方式取出11万元用于女儿治病,其中1月27日至2月19日取出7.5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同年5月至8月,毛某陆续支付了道路硬化工程款8.5万元,剩余4.5万元未归还。2012年6月,毛某前往西藏打工。
2014年6月,毛某通过其母亲偿还了4.5万元工程款。由于觉得辜负了组织的培养和乡亲们的信任,加之婚姻发生变故,毛某从2012年6月外出后一直没有回家。2020年4月,洪雅县纪委监委找毛某核实群众举报其贪污村里资金的问题时,毛某主动回来,到县纪委监委说清问题。
问题查清后,对毛某如何处理出现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毛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专项资金归个人使用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已涉嫌挪用公款罪,应该采用第四种形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毛某已于2012年10月被免去黑山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其挪用金额超过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不多,10年追诉时效即将过期,且挪用公款的主观恶性较小,存在案发前主动退赔、主动投案的从轻减轻情节,可以采用“四转三”方式,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洪雅县纪委监委与县人民检察院进行深入沟通后,县纪委监委审理室人员经过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毛某虽然涉嫌挪用公款罪,但鉴于其挪用公款主要用于女儿治病和偿还治病债务,在组织调查前已全部退回所挪用公款,主动回到洪雅交代问题,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工作,真诚认错改错;即使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也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四川省纪委监委关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准确运用“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采取“四转三”方式,给予毛某开除党籍处分。
毛某在接受处理时说:“我对自己犯下的严重错误很后悔,长期以来就像块石头压在心里。经过这件事,我深刻认识到不管什么时候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违反党纪国法,今后我将严格遵纪守法,做一个懂法、守法的人。”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文字:鲁春燕 彭玉
编辑:游洋漪涟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