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0万!CSO先驱-泰凌医药违规推广遭工商重罚!
作者:雷公
来源:健识局(jianshiju01)
全文2184字,5分钟看透医药反复新动向
继施贵宝后,又有一家药企因违规推广遭上海工商重罚,没收违法所得+罚金高达1160万!这一次,是CSO!
日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泰凌医药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泰凌医药”)在药品推广销售过程中,通过在职医药代表向采购药品医院的相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给付利益以促进药品销售数量。
泰凌医药根据医院采购药品的数量核算费用,该费用以“会务费”、“推广费”等名义出账后由在职医药代表以会议赞助、科室聚餐、赠送礼品等形式给付至医院相关科室及其相关人员。
对于上述行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认定泰凌医药的违法行为类型是,经营者(泰凌医药)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最终的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1427014.69元,罚款18万元整。
泰凌医药作为全国最早一批的CSO公司,与康哲、泰凌、亿腾、诺凡麦是国内最具实力的药品代理公司。此番遭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严厉处罚,明显是有关部门释放的又一轮政治信号。
“无论是药企直销,还是CSO代理模式,中国医药行业的合规之路已势在必行。”分析人士指出,随着两票制于2018年在全国正式铺开,加大打击医药流通领域的过票、洗钱等违法行为,下一步药品代理(COS业务)将成为整顿重点。
涉嫌不正当竞争
重罚1160万
2017年11月1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向泰凌医药送达了沪工商检听告字〔2017〕第32020161005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4年至案发,泰凌医药总计向医院相关科室及其相关人员给付利益金额为58958614元,产生的药品销售收入313144116.30元,实际违法所得11427014.69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认为,泰凌医药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符合商业贿赂的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大,且向多家医院的相关科室及人员行贿,故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427014.69元(壹仟壹佰肆拾贰万柒仟零壹拾肆元陆角玖分);
二、罚款18万(壹拾捌万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泰凌医药的行政处罚的期限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罚款和没收款项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泰凌医药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税务欲出手
整顿 “CSO”乱象
随着两票制、营改增等政策的落地推进,规范药品学术推广行为已是医药行业重要的一环,而CSO则被视为救命稻草。
CSO并不是新鲜事物,即合同销售组织,指药企将产品销售、推广服务外包给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来完成。据公开数据显示,从2009-2015年,全球药品销售外包市场从27亿美元增长至56亿美元,复合增长率为12.93%。
而纵观国内市场,2015年以来政策频出,倒逼CSO市场持续增长。但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医药行业的CSO模式主要分两种
1、制药企业把原来大包人员统一归口到一个营销公司或者医药科技公司里面,发放很低的薪资,以避免未来自然人身份从事医药营销被查处。
2、在各地或者本地大批量的注册管理咨询公司或者科技公司。
上述两种模式都是打着建立CSO名义成立的,但其中根本并没有专业的增值服务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高开高返中的高返费用。
一位市场监管系统内部人士向健识君透露,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版最大的变化,是重新定义了商业贿赂,结合现在的医改背景,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查处,下一步会作为工商部门的重点工作。
分析人士指出,不合规的CSO根本无法持续,因为在开发票背后可以跟踪到企业的任何销售行为,在我国工商部门的严厉查处下,再想通过过票、洗钱等违法行为存活的CSO是个雷,随时可能会爆炸。
事实上,这颗雷已然有了爆炸的预兆。2016年11月,国务院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商业贿赂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出现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的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取消其供货资格。
2017年1月,《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更是要求各部门切实加强“两票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
2017年4月,太原市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医药生产企业不得通过科技公司、咨询公司变相“洗钱”,也说明相关部门对此已有防备。
“合规经营才是正道。” 北京时代方略顾问孙文辉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营改增”的环境下,通过第三方平台做“带金销售”,“带金”的成本提高了,药企的利润空间则被大大压缩。“各类医药生产、经营和服务企业,还是要回归本质,围绕产品本身特性,从满足医生处方需求和患者需求的角度来合规营销。”
编辑:Shir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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