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受权播发《监察法》,医药反腐再加码!
作者:陈广晶
来源:健识局(jianshiju01)
全文1840字,阅读需3分钟
医药行业迎来反腐“杀手锏”。
今天(3月26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了《监察法》。这部“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颁布,实现了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医疗卫生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被列为监察对象。
这意味着,在医药卫生系统内各种行风廉政要求,和市场监管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反垄断法》,刑事侦缉领域的《刑法》基础上,医药反腐再加重码。
医药反腐升级
制度的笼子已经打开
《监察法》被称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监察法起草组成员马森这样解读《监察法》:目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主要限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覆盖面窄;检察院主要是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过去监督存在的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
根据《监察法》,各级监察委是主要执法者。其整合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
而针对各类腐败者,监察委还有12“大招”,按“杀伤力”由低到高分为: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调查内容涵盖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反腐不断
大范围医药行风整顿持续已久
让医药人难忘的行业反腐“风暴”,始于2016年平安夜央视播发的调查报道《高药价下的高回扣》。
翌日(2016年12月25日),上海市卫生系统紧急召开会议,对3名涉事医生予以停职,调查处理;同时,组织所有医疗机构开始自查自纠,严查“九不准”、“十项不得”的行风问题。
2017年全年,上海市政府牵头,上海市卫计委、发改委、食药监局等多部门共同制定出台专项整治医药产品回扣、医药腐败的“1+7”文件。其中,《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首次提出: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的或者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
高压之下,医药人噤若寒蝉,多地多家大医院严限医药代表进入医院,拜访医生。
效仿上海,2017年12月29日,安徽省卫计委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发生个人索取、收受商业贿赂价值累计5000元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解聘并吊销执业证书。”
行风整顿,对医药腐败确实起到一定效果。
2017年,安徽省卫生系统开展的“严肃行业纪律·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活动中,共有7120人次(批次),主动上交钱物金额6878.1万元。
法律支撑
医药反腐将是市场监管重点工作
此后,医药反腐,逐渐向法治层面过渡。
2017年11月,《反不正当竞争法》大修颁布,重新定义商业贿赂,并对商业贿赂的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既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此间,上海市工商局连续刊发三起商业贿赂处罚案件,两件直指CSO。
一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人士向健识局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治理商业贿赂,是机构改革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最重要职能。而CSO,是打击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突破口。
过去多年,医生回扣等商业贿赂的主要输送人——医药代表,也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
2017年10月9日,原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局长毕井泉在全国药监系统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指出:要规范药品学术推广行为,并给出较详细执行方案,包括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将医药代表名单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备案,向社会公开。医药代表负责药品学术推广,向医务人员介绍药品知识,听取临床使用的意见建议。
医药代表的学术推广活动应公开进行,在医疗机构指定部门备案。
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禁止向医药代表或相关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医药代表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隐匿药品不良反应的,应严肃查处。
以医药代表名义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的,按非法经营药品查处。
12月12日,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医药代表“九不准”,志在切断医药回扣等腐败渠道。
有消息称,《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将于今年上半年出台,具体实施监督部门,在省级药监局和基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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