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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公布5起民警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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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新疆(含兵团)疫情最新情况


2月25日0—24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无新增报告确诊病例、无新增报告无症状感染者。


【原标题】5起民警维权典型案例公布!


自公安部《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施行以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把维护执法权威视为对民警最大的尊重和爱护,聚焦保障机制创新、紧扣工作实际,持续推进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建设,为维护兵团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提供坚实队伍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一 李某阻碍执行职务案


【简要案情】2020年12月26日19时许,第六师五家渠垦区公安局青格达湖派出所民警前往某小区处理李某醉酒后与小区保安发生口角、踢打保安的警情时,李某拒不配合警务人员的工作,对民辅警以谩骂、推搡、拳打的方式阻碍执行职务。


【处理情况】2021年1月16日,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对李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对李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李某的两种违法行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的处罚。




案例二 陈某某阻碍执行职务案
【简要案情】2021年5月3日5时许,第八师公安局城区分局北子午路派出所民警处理陈某某与出租车司机发生纠纷并殴打司机的警情时,经民警现场处置、询问情况后,将陈某某带至石河子市人民医院检查身体受伤部位,陈某某在医院缴费处撕扯民警的警用标志,并辱骂、殴打民警。
【处理情况】2021年6月7日,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对陈某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陈某某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对陈某某的两种违法行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元的处罚。



案例三 赵某某妨害公务案


【简要案情】2021年1月4日,第九师额敏垦区公安局水丰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赵某某(女)等人在某饭馆前打架斗殴,民警制止后将当事人依法带回派出所调查,赵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调查,并推搡民警。在民警对当事人王某依法采取约束时,赵某某情绪激动阻拦民警执法,并用手击打民警面部,民警依法对赵某某采取约束措施,赵某某用脚踢民警,把民警推倒在地,用手再次击打民警面部,经法医鉴定民警伤情属于轻微伤。


【处理情况】2021年3月23日,额敏垦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赵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四 李某某妨害公务案
【简要案情】2021年2月8日18时许,第六师芳草湖垦区公安局芳草湖派出所民警前往某超市处理李某某酗酒后闹事的警情时,李某某无端对民警进行辱骂、推搡,在民警对其口头警告后,李某某用拳头殴打民警胸部、面部,后民警将李某某制服并带上警车,李某某仍暴力抗拒,用脚踢踹民警,经法医鉴定民警伤情属于轻微伤。
【处理情况】2021年8月9日,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五 刘某某妨害公务案
【简要案情】2021年2月16日12时许,第十三师哈密垦区公安局龙泉派出所民警前往某小区刘某某家中处理家庭纠纷的警情时,刘某某以推搡、挥拳、使用木质筷子戳的方式对民警进行伤害,造成民警头部、左侧耳垂、左侧嘴角受伤,经法医鉴定民警伤情属于轻微伤。
【处理情况】2021年7月2日,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兵团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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