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小检——检察知识问答(上)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什么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答:(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三)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四)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五)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答:当事人应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3. 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申请监督案件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4.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需要递交什么材料?
答: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记明下列事项的监督申请书: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③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2)身份证明,包括:①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3)相关法律文书,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4)证据材料。
5.人民检察院办理申请监督案件,最终可能会怎么处理?
答: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立案。立案的案件,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提请抗诉;(3)提出检察建议;(4)终结审查;(5)不支持监督申请。
来源: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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