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小检——检察知识问答(下)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期限有多长?
答: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检察长批准。
2.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如何处理?
答: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应当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再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3.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抗诉案件,当事人不服可否上诉?
答: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抗诉案件,当事人可以上诉。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上诉。
4.申诉人在申诉期间享有那些权利义务?
答:(一)申诉人享有的权利:1、在人民检察院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时,有陈述、反驳的权利;2、就案件事实收集提供、补充证据的权利;3、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代理申诉的权利;4、申请和解的权利;5、撤回申诉(不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6、申请回避的权利;7、知道案件审查情况的权利。(二)申诉人应当承担的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如实陈述事实;3、提供必要证据。
5.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范围除了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否包括调解?
答: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所以,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包括调解。
来源: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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