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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应对疫情贸易便利化及税收优惠措施解读

化工邦 2022-07-29

新冠疫情期间,海关系统出台了保障疫情防控物资零延时通关、应对疫情促进外贸稳增长、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多项贸易便利化政策,以及进一步扩大进口捐赠防疫物资税收优惠范围的措施,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和外贸稳增长。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海关业务团队汇总整理了近期海关系统发布的便利化政策和税收优惠措施的相关文件,以及这些政策措施对医药企业的影响。具体归纳解读如下:


 防疫物资验放和税收措施


各地海关都已开辟“绿色通道”和“专用窗口”,医药企业进口防疫物资,可在各海关全天候“零延时”“无障碍”通关,紧急情况下允许先登记放行再补办手续。对特殊防疫物资酒精、消毒液,仅实施危险货物包装和特性标识查验;对于因疫情防控原因急需进口的医用诊疗设备,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免于目的地检验;特殊物品可凭省级药监部门的证明免于卫生检疫审批。
防疫物资进口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主要有三项:
1.医药企业进口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防疫物资,海关快速办理减免税手续,对已征收的税款予以退还。
2.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进口免税防疫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
3.国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用于防疫的货物,可凭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先登记基本信息放行,事后办理核销手续。
律师提示: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是针对进口捐赠防疫物资。其他进口医药商品仍按照疫情之前的相关税收政策不变。

优化营商环境措施


目前,全国海关正在开展为期4个月的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推进优化通关流程、精简单证、提高通关时效、降低合规成本,推动口岸营商环境持续优化。[1]
海关系统于2019年8月开始试点并于今年1月开始全面推广“两步申报”制度。对医药企业而言,“两步申报”适应国际贸易特点和安全便利需要,企业无需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信息及单证,满足法律、监管手续要求(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药品许可证等)的前提下第一步凭提单概要申报即可提货,第二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有效降低企业在申报过程中的风险,降低进口费用和成本。同时部分海关还于近日发布了关于“两步申报”容错机制的公告。
2019年11月海关发布“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两段准入”监管改革措施,推行进口船边直提、出口抵港直装通关模式。货物无需存放在堆场,货主可直接安排运输车辆到船边进行装卸。
另外,海关还在推进的其他贸易便利化措施包括:转关作业和快件申请无纸化;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全力压缩整体通关时间,落实口岸提效降费措施,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2]
[1] “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全面展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mtjj35/2844892/index.html。
[2] “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全面展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mtjj35/2844892/index.html。
律师提示: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测评指标体系,海关在跨境贸易这一版块上推进各项便利化措施,提升通关效率。

简化通关手续和灵活查验措施


疫情期间,各地海关纷纷推行关务在线办理,医药进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邮寄办”办理通关手续。
“远程查验”是部分海关为应对疫情采取的更为灵活的查验方式。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海关实施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查验模式。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两种方式不到场查验:一是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二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此外,对一些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部分海关还采取了“集中查验”等方式查验,减少开箱,提高机检比例,对同时需要进行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查验的进口货物,除特殊情况外允许合并实施。
律师提示:疫情期间,海关采取了多种灵活的查验方式。实际上,海关一直在推行“在线查验”“人机一体化”智能查验模式,这些智能查验模式可以破解人工查验存在的效率低、人力资源耗费多、隐性操作风险高等问题,大幅缩短查验时间,节约企业成本。[3]
[3] 据企业估算,平均查验时间缩短约50%,成本节约33%。

助力企业复工措施


海关企管部门从企业的角度入手,发布问卷,指定专人担任企业协调员,为企业量身定制个性化服务措施。根据复工日期延长税款缴纳、手册核销等办理期限,按规定减免滞纳金和滞报金。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合理数量疫情防控物资,按照办公用品范围管理。
部分海关还从不同渠道收集各国(地区)在疫情期间对中国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管制措施,目前许多国家都禁止出口口罩、手套、眼镜、消毒剂和隔离衣等医疗物资。印度对26种原料药(活性药物成分/API)及相关成药的出口实施管制,以应对疫情爆发时可能出现的药品短缺。
律师提示:医药产品出口时经常会遭遇别国因安全、质量问题而扣押我们的医药产品。在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我们还要关注出口地的医药方面法律法规和管制措施,进而减少贸易摩擦。建议进一步发展国际医药外包业务,一方面可以规避医药产品出口遇到的贸易壁垒,另一方面,通过承接医药外包的方式嵌入全球医药产业价值链,可以提高我国医药企业研发水平,促进医药产业发展,提升整个行业的国际竞争力。[4]
[4] “我国离岸医药外包服务的发展现状与建议”,廖成娟著。《对外经贸实务》2018年第11期。第77页。

配合贸易救济措施


海关总署于2020年2月发布“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可申请排除商品清单为部分我已公布实施且未停止或未暂停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商品,海关从2020年3月2日开始接受市场化排除报关单进口申报。
律师提示:拟签订合同自美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医药企业,进口排除清单内商品,需要完整填写申请排除商品税则号列、采购计划金额等排除申请信息提交审核并取得市场化排除编号。对清单外商品,申请主体可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的申请。

海关容错机制和严打走私措施


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海关也依法依规从快处理,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一方面引导企业主动披露,对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另一方面对进口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等走私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律师提示:2019年10月,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161号公告)明确了在3个月内主动披露涉税违规可以免除法律责任,鼓励和引导企业向海关主动披露,得到企业积极响应

(来源:法律综合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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