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泄漏64分钟后爆炸发生,现场人员犯哪些错?附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6月13日6时42分许(端午节假期),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26人死亡,138人受伤。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官网9月30日公布《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的原因是:天然气中压钢管严重锈蚀破裂,泄漏的天然气在建筑物下方河道内密闭空间聚集,遇餐饮商户排油烟管道排出的火星发生爆炸。
9月30日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事故调查报告:当日5时38分,110指挥中心接到燃气泄漏的首个报警,6时42分大爆炸发生。那么,在爆炸前的64分钟内,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是怎么处置这次事故的?现场人员犯了哪些错误?调查报告披露如下:
有关部门处置情况
5时38分,十堰市110指挥中心接到罗女士报警:“41厂菜市场河道下天然气管道泄漏”,立即指令东岳公安分局南区派出所值班民警仇春祥、张皓然出警处置。
5时53分,十堰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张湾区居民报警:“41厂菜市场河道下天然气管道泄漏”。119指挥中心遂通知十堰东风中燃公司抢险。
5时54分119指挥中心指派东岳公安分局张湾消防中队2辆消防车、12名消防员出警。
6时00分,值班民警仇春祥、张皓然驾车到达现场,立即向报警人了解情况,并按照报警人的描述,将车直接开到艳湖桥桥头,发现桥下河道有黄色雾状气体往上飘,伴有强烈的臭味。张皓然下车劝说路边围观群众“不要抽烟,赶紧离开”。仇春祥把车开到艳湖社区后,迅速从警车后备箱中取出警戒带实施现场警戒。
6时01分14秒,110指挥中心向东岳分局南区派出所发出补充指令,南区派出所所长江亮出警。
6时03分,艳湖社区工作人员李杰(在爆炸中遇难)赶到现场,查看桥头情况。
6时04分41秒,张湾消防中队消防车到达现场。
6时05分,110指挥中心指令张湾分局东岳路派出所增援处置。
6时06分,110指挥中心向119指挥中心通报警情。
6时07分,民警仇春祥在云南路路口处摆放锥形桶、拉警戒带并封闭道路,边劝导疏散群众边向110指挥中心报告“这里有危险!需增派警力!”随后,仇春祥和张皓然在桥上会合,商量封闭另一个路口事宜。
6时08分,艳湖社区工作人员李杰拿口罩等防护用品再次返回现场,在桥头处观察现场后进入河道查看。
6时10分,张湾消防中队消防队员沿艳湖巷墙脚往西走,并顺着桥边的梯子下到河床上,发现桥下大量的黄色雾状气体往外涌。陈博、肖琨佩戴空气呼吸器进桥侦查,察看洞内情况,由于烟雾量大、光线昏暗,为确保安全,两人退出至河道梯子附近观察。其他消防队员大多下车在市场路维持秩序,广播提醒,警戒并劝离围观群众。
6时30分至38分,两名民警和十堰东风中燃公司抢修队员孔磊、王建华进入桥下河道观察处置。随后,抢修队员王建华告知公安、消防人员处置结束、可以撤离,民警提出在现场继续观察并警戒15分钟。119指挥中心要求继续做好现场安全监护。
6时38分至40分,两名民警从桥下上到桥面,继续实施现场警戒和劝离群众。
6时42分01秒,发生爆炸。
企业处置情况
6月13日5时49分至52分十堰东风中燃公司调度中心值班员王臣先后接到两名手机用户关于“41厂菜市场有天然气泄漏,有黄色烟雾”的报告。王臣遂通知管网运营部抢修队员孔磊前往处置。
在孔磊回拔报警人询问现场情况时,调度中心接到119指挥中心关于41厂菜市场天然气泄漏的来电,调度中心回复119指挥中心已安排公司抢险队前往。
6时05分,十堰东风中燃公司抢修队员孔磊、王建华驾车从抢修队出发,于6时14分到达现场。
6时16分,孔磊向十堰东风中燃公司抢修队队长李俊涛报告:“现场黄色雾气大,有漏气啸叫声,味道剌鼻,无法进入河道查漏施救。”李俊涛指令两名抢修队员立即关闭中压阀门。
6时22分,抢修队员孔磊、王建华到达车城路与云南路交叉口处,关闭燃气管网截断阀门,切断事故区域气源。
6时27分,抢修队员孔磊、王建华关闭管道上游阀门后开车返回涉事故建筑物西侧艳湖桥面。
6时30分至38分,抢修队员孔磊、王建华和两名民警进入桥下河道观察处置,由于桥洞内光线昏暗,无法进入侦查。此时桥洞内泄漏声消失,外涌的黄色天然气颜色逐渐变淡,流速变缓,灰尘减少。王建华告知现场消防人员、民警:“阀门已经关闭,没啥事了,你们可以回去了”。
6时38分至40分,王建华和孔磊返回桥上,到车上拿工具去关闭西侧艳湖小区调压器(至事故发生时没有关闭)。
6时42分01秒,爆炸发生。
7时23分,十堰东风中燃公司向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报告事故。
主要教训
十堰东风中燃公司应急管理责任不落实,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反应迟缓,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赶往事故现场指挥应急处置;抢修队员第一次进入现场未携带燃气检测仪检测气体;不熟悉所要关闭的阀门位置所在,只关闭了事故管道上游端的燃气阀门,未及时关闭事故管道下游端的燃气阀门以便保持管道内正压和防止回火爆炸;未按企业预案要求采取设立警戒、禁绝火源、疏散人员、有效防护等应急措施;在燃爆危险未消除的情况下,向公安、消防救援人员提出结束处置、撤离现场的错误建议,严重误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以致事故未能避免发生。地方政企之间应急联动机制不完善,基层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经验不够。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果,其中11名事故责任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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