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起,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实施,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01
9月9日,接群众举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宫家岛村疑似存在一处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黑窝点,烟台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安排指导芝罘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只楚派出所、只楚街道,对位于芝罘区只楚街道宫家岛村的烟台芝罘华达制冷机械加工场进行突击现场核查。
检查人员在现场发现一个液氨储罐,内部约有40KG左右的残余液氨。经核实,该单位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存在使用槽罐车分装经营危险化学品(液氨)的行为。
9月10日,烟台市芝罘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将烟台芝罘华达制冷机械加工场负责人张某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12月3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2
近日,从四川省巴中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因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危险作业罪”,雷某某近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该案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巴中首例危险作业罪刑事案件。
据了解,今年6月7日,巴中市巴州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雷某某涉嫌在辖区废弃厂房内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接到举报后,巴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机关立即查处了该非法经营点,查封扣押危险化学品27.8吨。经查,查封扣押的危险化学品为甲醇,且经营储存场所距厂房、铁路、公路、加油站较近,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基础设施造成严重威胁,涉嫌危险作业罪。7月7日,巴州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7月1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雷某某立案侦查,8月27日,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1月30日,巴州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宣判。
03
近日,接群众举报:江苏省靖江市生祠镇三河村(原三河小学内)一生产车间散发异味,疑似存储危险化学品。市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对该车间进行核查,发现该车间内存放约2吨橡胶助剂。执法人员检测发现,该橡胶助剂为含量99.9%的硫磺,但涉案企业并无危化品存储资质。更让人心惊的是,硫磺存放场所周围电气设备不防爆,且与高温设备硫化釜相邻,存放处和生产作业区为同一区域。现场无防粉尘扩散和收集措施,生产时作业场所产生的硫磺粉尘极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粉尘云,一旦遇到明火、静电等点火源,就会发生粉尘爆炸。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该企业的行为涉嫌犯罪。
核查当天,现场发现的危险化学品被当场查封扣押。然而,让执法人员没想到的是,该企业负责人“现场玩失踪”不配合执法。此外,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涉案企业居然在企业车间上凿开一个大洞,私自转移生产车间内的涉案硫磺。
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立即组成专案组,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办案人员发现,涉案企业在非法行为“曝光”后,擅自将涉案硫磺退回供应商。而运输车辆为一般货车,驾驶员无危险化学品硫磺的相关安全及应急处置技能,运输车辆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资质。运输车辆无消除静电措施,可导致硫尘起火引发火灾。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专案组立即对该批硫磺进行千里追踪,后在湖北省追踪到了被转移出去的2吨硫磺,及时化解了这一可能会酿成重大事故的源头。
经调查,该起案件涉嫌“危险作业罪”,市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与市公安局进行了安全生产案件行刑衔接,目前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该案为全市首例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01
条文内容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02
条文主旨
Law
本条针对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增设危险作业罪,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虽未实际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03
理解与适用
Law
(一)罪名确定对本条规定的罪名确定,有意见提出,“生产”与“作业”虽然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交叉,但两者并不等同,建议罪名确定为“危险生产、作业罪”。经研究,《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罪名确定为“危险作业罪”。主要考虑:(1)本条规定的核心要件在于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达到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故罪名确定的关键在于凸显“危险”。(2)参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将生产作业统称为“作业”,更简洁明了。(二)犯罪客体危险作业罪的客体是生产、作业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近年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呈现高发、多发态势,不仅对生产、作业人员,而且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产生较大安全隐患。这种安全隐患,一旦转化为安全生产事故,将造成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为更好地发挥刑法的预防、警示和教育功能,实现刑法防线前移,加强民生保护,《刑法》将本罪规定为危险犯,不要求实际发生生产、作业事故,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可成立本罪。(三)犯罪的客观方面危险作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或者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或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危险作业罪客观方面可以简略概括为“隐瞒掩盖”“教而不改”和“应批未批”。这些行为的实质,是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漠视事故隐患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盲目生产、作业。其中,第三项中的“批准或者许可”,主要是指各类安全许可证件,包括在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许可,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主要包括四种情形:(1)自始未取得批准或者许可;(2)批准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注销等;(3)虽然有批准或者许可,但批准或者许可是非法的,如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批准或者许可;(4)超过批准或者许可的期限、范围。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边申请、边审批、边开工”等“程序性违法”的情况,经研究认为,即使事后依法取得了批准或者许可,也可以认为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前的阶段属于“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当然,获得批准或者许可本身就说明此前的行为通常没有危险性,一般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现实危险”。 (四)犯罪主体危险作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五)犯罪的主观方面危险作业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刑事责任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危险作业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四川新闻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更多行业热点、邦企动态、知识讲堂,请关注化工邦视频号!)免责声明若是转载文章会标明出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仅为交流学习。文章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公众号的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图片、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我们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