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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收严!浙江发布《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强制性地方标准
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27日批准发布《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310005-2021省级强制性地方标准,该标准自2022年1月27日开始实施。
标准规定了基本控制项目有5项: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苯系物、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有17项,如光气、氰化氢、苯、甲苯、苯乙烯、甲醛等。标准规定了污染物项目的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处理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及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企业边界监控要求等。与国家行业标准相比,收严了5项指标,增加了11项指标,标准限值在国内、国外均属于比较严格之列。
据了解,该标准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标准,三省一市经过各自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三省一市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均按照统一限值执行。上海市已于2021年6月起,开始实施该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GB/T 4754—2017中规定的医药制造业(C 27)中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C 277)和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C 278)仍执行GB 37823的要求,不适用于本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