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记分管理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记满12分不予评优或被调整岗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到12月31日止)内累积记分9分(含本数)以上的,由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其进行约谈;记分12分(含本数)以上的,取消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由省应急管理厅书面告知其任免权限机构,限期调整其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由原实施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的监管部门审核,确实整改完成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分值清零。
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记分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油库主任、加油站站长等。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研究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业务管理机构和部门的安全职能并配备相应人员;
(四)每月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分级监管职责和“谁监管、谁考核、谁记分、谁录入”的原则,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实施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到12月31日止;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分值清零。
第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企业要在10日内向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作为重大事项进行报告。
第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变更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一)新任职的主要负责人,从任职之日起开始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二)调任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原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累加。
第九条 根据企业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其他情形,一次考核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主要负责人12分:
(一)被责令停产停业停建整顿继续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谎报或瞒报的;
(四)有其他一次记主要负责人12分情形的。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主要负责人6分: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组织生产经营的;
(三)建设项目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组织施工建设的;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前未对“三查四定”和试生产方案进行开车前安全审查的;
(五)未制定并落实开停车方案盲目开停车的;
(六)特殊作业不办理票证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八)有其他一次记主要负责人6分情形的。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主要负责人3分:
(一)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配置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
(三)未建立和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
(四)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报告的;
(五)每日未在危险化学品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或厂区进行安全承诺的,或者延迟承诺、虚假承诺的;
(六)有其他一次记主要负责人3分情形的。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主要负责人2分:
(一)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内容不符合规定或未有效执行的;
(二)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无故不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执法检查、专项整治、教育培训、政策宣贯等活动的;
(三)重大事项未向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报告的;
(四)一般隐患逾期未整改的;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六)有其他一次记主要负责人2分情形的。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主要负责人1分:
(一)中控室人员脱岗、睡岗、工作时间玩手机、聊天的;
(二)工艺、气体、视频报警处置不及时的;
(三)有其他一次记主要负责人1分情形的。
第十五条 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记分。同一记分情形在责令限期整改期内,不重复记分。
第十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可根据工作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需考核记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企业考核记分后,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于5日内录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系统;危险化学品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平台发现的违规行为,由省应急管理厅考核记分。
第十八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档案管理工作;每半年将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记满12分的,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9分(含本数)以上的,由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其进行约谈;记分达到12分(含本数)以上的,责令其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应急管理厅书面告知其任免权限机构,限期调整其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
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因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在安全生产考核记分过程中存在不依法依规办事、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核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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