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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化工邦
2024-12-12
近日,一安全同行在应急管理部网站咨询《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有效性,应急管理部予以答复如下。

根据以上答复可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行有效。

文件具体如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附录A部分内容的通知》(安监管函字[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了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4月1日编制印发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根据几个月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对该导则附录A《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中的注解内容调整如下:

⒈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⒉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全部合格。

⒊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中,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5项(含5项)以内不合格,并且不超过实有非否决项总数的20%。

⒋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中,有1项决项不合格,或者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超过5项不合格,或者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未超过5项不合格、但超过实有非否决项总数的20%。 

请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各有关单位。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来源:安全评价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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