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淄博某化工仪器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案2023年2月6日,根据山东省应急厅关于核查一企业违法生产情况的通知要求,淄博市博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淄博某化工仪器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发现甲醇、乙二醇、吡啶、碘、咪唑、液态二氧化硫等原料,以及该企业自行调配的卡尔费休试剂,疑似危险化学品。在当事人见证下,淄博市博山区应急局委托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取样鉴定,经鉴定卡尔费休试剂为危险化学品。3月21日,经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经营账目审计并出具报告显示:该企业涉嫌销售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为177.19万余元。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属实,淄博市博山区应急局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查封扣押。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淄博市博山区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177.19万余元,并处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因该企业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淄博市博山区应急局将案件移交属地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三、山东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弄虚作假骗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案2023年3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济南市莱芜区应急局对山东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企业于2022年11月4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醇基液体燃料等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但检查发现,该企业现场设有“新能源汽车添加剂”(企业辩称为醇基液体燃料)加注机1处。执法人员当即对其加注机进行查封扣押,现场抽样取证,并委托某检测中心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样品闭口闪点小于20℃,属于危险化学品,其中醇含量检测结果为24%,与《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规定以醇类为主体配制成的醇基液体燃料要求不符(醇含量≧70%)。该企业经营的“新能源汽车添加剂”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序号2828中品名“61.醇基液体燃料”,且现场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其申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时的申请文件不符。山东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及其负责人赵某弄虚作假,骗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南市莱芜区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撤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及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8468元,并处3倍违法所得共计2540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赵某作出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及其负责人赵某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四、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在首次进口危险化学品前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案2023年3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关联线索,青岛市应急局对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为:氦【压缩的或液化的】等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因过去两年氦气货源紧张,尤其在上海疫情期间曾出现断货情况,该企业为确保保供合同客户氦气供应,避免因合同违约带来的经济损失,于2022年5月份首次从越南进口两个货柜瓶装氦气,分别销售给西安某化工有限公司和上海某化学有限公司,但在首次进口前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青岛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酒库内未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2023年4月18日,根据山东省应急厅《关于开展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东平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该企业酒库内的酒罐基本满罐,储存的都是酒精度60度左右的基酒,未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条款8.4.3的要求(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同时按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该企业酒库西南角1处配电箱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该企业的上述两项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东平县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企业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德州市应急局对德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案2023年5月12日,根据山东省应急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异地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要求,滨州市异地执法组会同德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德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区域性异地执法。检查发现:从业人员对本企业于4月24日进行的机械伤害事故应急演练情况含糊不清,说法不一,执法人员根据企业提供演练材料中记录的时间和地点,调取演练当天监控发现,该企业实际并未进行演练,其提供的机械伤害事故应急演练材料系伪造。同时还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对从业人员曲某某进行岗前培训教育;成膜生产线成模室使用乙醇,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条款8.4.3的要求等违法行为。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以及《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德州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总经理王某作出处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山东某橡塑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2023年3月8日,根据《滨州市安全生产异地执法集中行动和县市区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方案》安排,滨州市异地执法组会同邹平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共同对山东某橡塑有限公司(橡胶助剂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该企业变配电室油浸式变压器下部未设置事故排油设施,不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条款8.2.6的要求(油浸变压器试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2.液碱和硫酸罐区只设置一处踏步,不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条款3.1.7的要求(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邹平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临沂市兰山区应急局对临沂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加油站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及相关安全责任人未履职等违法行为实施“一案三罚”案2023年5月10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临沂市兰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临沂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加油站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1.该加油站站房正在进行施工改造,涉及电焊、切割、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活动,正在现场作业的王某、王某某、于某某3人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上岗作业。在特种作业施工期间,该加油站未停业仍然对社会车辆进行加油;2.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彭某某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有效执行);3.该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存在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涉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临沂市兰山区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加油站作出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彭某某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临沂市兰山区应急局对彭某某、刘某分别作出处2万元、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取“高空瞭望+无人机”先行固定证据,查处某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2023年5月24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执法人员利用化工园区高空瞭望系统巡查并采用无人机近距离监视等手段,发现山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检维修施工现场有3人都在从事动火作业,执法人员当即录制视频证据,并赶赴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本次动火作业单位为山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外来施工方某工程有限公司,3名动火作业人中的2人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但另外1名动火作业人周某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无证上岗从事动火作业。面对视频铁证,某工程有限公司及动火作业人周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本案中,执法人员利用高空瞭望系统和现场无人机监视先行固定关键证据,解决了现场执法取证难的问题。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济宁市应急局对胡某、邵某涉嫌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刑衔接案2023年3月17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向济宁市应急局转来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函,反馈在其办理的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中,涉及庄某某等6人的8张特种作业操作证邮寄给太白湖新区山东某技工学校的胡老师,可能存在持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情形。3月28日,济宁市应急局会同济宁太白湖新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涉案人员胡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对胡某涉嫌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所使用的手机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经查,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期间,胡某通过朋友介绍、微信朋友圈发广告等方式共办理6批次,涉及14人17张特种作业操作证,共收取办证费用9690元,自己获利5120元。同时发现,胡某购买假证的上家邵某(济宁市一农贸市场销售牛羊肉的店主)也存在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调查发现,胡某的购买下家发现办理的为假证后,主动退证并未使用。胡某、邵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情形,济宁市应急局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于4月4日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于5月10日进行立案,目前已刑事拘留3人,下一步将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