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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将迎清理 引发行业关注
近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引发行业关注,其表示:自第一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三年后不再受理其他生产企业相同品种的一致性评价申请。实际上,早在2018年,国家药监局在《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就已明确这一规则。在业界观点看来,此次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是从审评流程上进行了敲定,并在文件中将之前的“不予再注册”改为“不再受理申请”。对此,有行业观察人士认为:此次意见稿主要针对有批文但未过评或没有实际生产的仿制药,目的就是清退大量陈旧批文。在现行制度下,未过评仿制药一般会被撤网。据了解,此次意见稿保持了之前审批上的灵活度:针对临床必需、市场短缺品种,可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申请延期评价;境外生产药品可向国家药监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此外,其还要求企业承诺:补充申请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其在国内外上市的该产品均采用同一生产线,且原辅材料的来源与质控、处方工艺、质量控制要求等都要保持一致。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即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多位业内人士在采访中向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表示,上述规定再次明确了监管部门对于长期“沉睡”仿制药品(有批文但未过评/未实际生产药品)加速处理的态度,在不过评、不采购的大环境下,将有大量“老批文”面临被清退风险。“沉睡批文”加速清退事实上,“三年过评期限”并非首次提出。早在2018年12月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就曾明确,针对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含基药品种),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若逾期未完成,除临床必需、市场短缺的品种之外,不予再注册。“这次在一致性评价受理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再次重申,释放了监管层面加速清退‘沉睡药品’的强烈信号。目前大多数‘沉睡’的药品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市场空间已经不大的药品,还有一种可能性是考虑到过评的成本少则五六十万,多则两三百万,部分药企暂时缺少优化工艺所需的资金。” E药产业研究院执行院长杜臣建议,仿制药企应该尽快进行评估,有市场价值又有商业化能力的尽快开展一致性评价,如果确有价值或临床急需,而药企又没钱或商业化能力不足,可以转让,否则放弃,不再消耗监管以及市场资源。某国内药企注册与项目管理部总监李立(化名)也告诉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目前尚未过评的品种,基本上都是存在一定的原因的,如有些品种一致性评价难度较大、成本较高,且本身品种的市场又比较小、未进入集采等,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发展规划抓紧决定是否进行一致性评价研究。“三年期限政策的再次重申,对于市面上已有同类品种过评的‘老批文’和手持大量未过评品种的仿制药企影响较大,但对目前的仿制药市场供应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也不会影响到临床用药。” 李立表示。仿制药是否过评,与其挂网采购息息相关。”药盾公益基金理事解奕炯9月27日向记者表示,这样的要求,相当于有关部门希望通过制度手段,收紧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审评规则,以提高国内仿制药的水平,同时也鼓励医药行业更多地进行创新。特别是通过医药市场产品结构的调整,来促进医药行业的发展。
CDE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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