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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危化品!2家企业被罚100000元!

化工邦
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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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易燃等特点,一旦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带来危险。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两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


8月29日,广东省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清溪分局执法人员检查至清溪镇香芒中路47号,发现该厂房内部堆了数个蓝色铁桶,桶上张贴标签显示产品名称为“热塑性丙烯酸树脂”,容量为190KG,现场查获谢某某8月15日的销售单据。执法人员要求谢某某现场出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其未能出示。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确凿充分,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93条规定,责令谢某某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57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8月15日,广东省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道滘分局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大岭山分局提供线索称:大岭山镇东莞市博志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志达公司)存放的一批疑似危险化学品,疑为由道滘镇购入。8月16日,道滘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跨区到博志达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博志达公司使用的疑似危险化学品供货来源于道滘镇九曲村的东莞市广陵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陵公司)。道滘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在博志达公司存放的六种化学品进行抽样送检鉴定,鉴定报告显示均为危险化学品。


经调查,广陵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大量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93条规定,责令广陵公司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28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科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 全 提 醒


@各危化品企业负责人,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意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及运输过程中的每个细节。对照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安全管理“六必须”内容,严格落实自查自纠。

(来源:东莞应急管理、应急管理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免责声明若是转载文章会标明出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仅为交流学习。文章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公众号的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图片、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我们联系删除!往期推荐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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