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事故现场。李庭耀 摄
因违建农房垮塌致29人死亡,自然资源等部门多人被追责
(一)对有关人员的处理
1.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1人。
祁建华,群众,襄汾县陶寺乡陈庄聚仙饭店经营者。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襄汾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0年9月14日,被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1人
陶寺乡土地所(4人)
(1)侯海峰,陶寺乡土地所原工作人员,收受祁建华钱款后,未经审批为其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放空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2)刘波,任陶寺乡土地所所长期间,明知祁建华无土地手续便进行扩建,未及时查处和制止;离任时对交接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乡土地所登记管理台账、收费台账遗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3)张建伟,负责原陶寺乡土地所工作期间,未认真核对整顿辖区范围内房屋的土地手续,对祁建华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房屋查处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靳延峰,陶寺乡自然资源所所长,开展集中整治乱搭乱建工作不实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襄汾县原土地管理局(3人)
(5)李学,任襄汾县土地管理局局长期间,落实土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失职失察;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混乱,将盖公章的空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各乡镇土地所自行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张宏斗,任襄汾县土地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执法监察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土地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查处祁建华违法占地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顾黎波,襄汾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县开展集中整治乱搭乱建工作指导不到位;组织开展打击违法占地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襄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人)
(8)梁彦明,任襄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对辖区内危险房屋排查整治工作组织指导不力;未按照上级要求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人)
(9)丁毅,任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管理科科长期间,对领导批示要求牵头组织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安排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0)史安平,任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科科长期间,对领导批示要求组织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安排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1)李玉升,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将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丢失,未贯彻上级“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要求;对全市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其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
陶寺乡原工商所(2人)
(12)范清俊,任陶寺乡工商所所长期间,未依据有关规定对聚仙酒家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饭店营业执照断档后,未按照营业执照办理程序进行办理;营业执照办理混乱,档案未及时归档。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3)张吉高,任陶寺乡工商所负责人期间,未按规定对聚仙酒家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未按照程序进行断档后的续办工作。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襄汾县原工商局(1人)
(14)杜钢得,任襄汾县工商局副局长期间,对原陶寺乡工商所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履职不到位和违规发放营业执照失管失察。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襄汾县法院(4人)
(15)张文跃,任襄汾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期间,擅自将襄汾县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祁建华违法占地案件搁置16年未执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16)张林刚,任襄汾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期间,在配合张文跃执行期间,未督促张文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7)戴旭耀,任襄汾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期间,在审查执行襄汾县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祁建华违法占地建房案中,未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8)许新民,任襄汾县法院副院长,分管行政审判庭工作期间,对襄汾县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祁建华违法占地案件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陶寺乡陈庄村“两委”(2人)
(19)祁占国,陈庄村党支部书记,对聚仙饭店长期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未尽到管理职责;开展农房隐患排查工作不负责任;组织开展“三零”创建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20)姚国勤,陈庄村村委会主任,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为祁建华企图骗取宅基地登记提供条件;组织开展农房隐患排查工作不负责任;组织开展“三零”创建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陶寺乡党委政府(6人)
(21)曹建强,陶寺乡农技站站长兼陈庄村包村干部,未有效督促陈庄村扎实开展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和“三零”创建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2)张红刚,陶寺乡矿管办、打私办主任兼陈庄村包片领导,对陈庄村开展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和“三零”创建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3)张军强,陶寺乡城建办主任,抓“三零”创建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重点排查整治擅自改建、扩建、加层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4)信玉林,陶寺乡人大主席,分管住建工作,抓“三零”创建工作不力,组织全乡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实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5)梁富强,陶寺乡乡长,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聚仙饭店违法占地问题失察,组织指导全乡开展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和“三零”创建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6)张军,陶寺乡党委书记,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领导全乡“三零”创建工作不力,对聚仙饭店违法占地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摘自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临汾市襄汾县聚仙饭店“8·29”重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