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聘里动辄十几万的安家费,背后的真实处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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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选择考博、或是正在读博的学生来说,毕业后就业,这是一个必要的思考问题。很多学生在本硕博阶段完成学业后,因处于将近10年的校园学术环境中,更倾向于选择毕业后在高校任教。
然而现今不乏高校招聘教师开出优厚待遇,动辄安家费10~20万,科研启动经费30~50万等等福利待遇,当你签订合同,入职高校后的真实情况如何呢?这点也很有必要提前了解一下。
优厚的待遇,高额的安家费吸引了很多博士去高校应聘任职。尤其这两年毕业的博士们,绝大多数选择去各地区高校当老师。
不少博士入职高校后以为就可以马上领取院校承诺的几十万安家费,幻想着拿着这笔钱去支付一套房子的首付,买一辆心爱的轿车,或者作为人生的第一桶金,进行投资和创业……
但是,刚进入社会的博士们哪里知道,安家费这事远远没有你想象的那么简单。
一般博士到了新单位报道后,学校人事部门会告诉你这两月没工资,要等省人社厅的手续走完并公示之后你才可以算为我们学校的正式员工。由于都是刚入职,还没成正式老师,博士们一般不敢提安家费的事。
两个月后终于等到了人社厅的公示,作为博士的你终于成为了正式职工,这时可以名正言顺的去领安家费了吗?
不,这时学校又会告诉你,学校的安家费不是一次性发放的,是10年发放期。
例如,你的安家费是20万,那么先发给你5万,剩下的15万按每年1万5给你发放,一共发10年。
而且,这时学校还会说这5万不是直接打到你银行卡里的钱,而是作为给你补助的形式打给你,但是要交20%的税(现在税点已调整),也就是扣除1万,只能到手4万!
也有经历过类似事件的网友这样说:
也许这时你会疑问,这可跟当初招聘时许诺的安家费可差得太远了,学校这不是变着花样来欺负人吗?
其实也不是。
安家费最大的问题不在于学校是否兑付,而在于学校怎么发放,因为涉及到税。
一般有这么几种发放方法:
第一是买房报销。即买房时先垫付一部分首付,然后用购房发票去财务报账,这样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方式在大概6、7年前还可行,现在财务已经不允许了,因为这样操作,相当于学校去购买房产,房产就属于国有资产,这个程序就复杂了。不过前两年我们去南方一些高校调研时,发现有的学校仍然在这样操作。
第二是分期发放,把安家费分配到每个月,可以平均分配,也可以由人才自己选择分配比例。这种方式主要是为了避税,但发放时间很长,大多需要2到3年才能全部领完,要买房子就不能用这个钱来做首付。
第三是一次性拨付,就是学校财务直接把钱转到人才的账户上。这种拨付方式一般只适合具有省级以上人才称号的人才、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等,因为国家个税法中列出了几类人才的安家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在这个范围内,要一次性取几十万,需要扣45%的个人所得税,相当于打了个对折,换谁也接受不了啊。
对于安家费这种人才引进的待遇到底是应该一次性打到卡里,还是得扣除相应的个税?有没有法律依据?在应聘入职之前你一定还没搞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的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从这个条款来看,是不应该交个税的,但实际上学校发给你的安家费,并不是政府补助性质的安家费。而是你个人额外的收入形式发放,所以要交20%的个税。
最后,建议博士们在找工作时一定要多个心眼,在招聘签合同前问清楚承诺的安家费是税前还是税后的金额,同时以按照什么形式多长周期发放。
只有全问清楚了,各项待遇费用都搞明白了,你得到的安家费才能真正的安家。
由此可见,入职高校其实是一件慎重选择的事情,因为你签订的不仅仅是一份入职合同,日后如果考虑离职,还有可能被校方要求赔偿。
就比如,前段时间,山西某师范学院一名女博士贾某青,因为入职高校后,觉得工作环境不好,加之私人原因,想要辞职,校方却要求其缴纳51万补偿费,并将其告上了法庭。
学院搬出来近乎苛刻的《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表示:引进的博士,如未满服务期离职,应按比例退回安家费;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按每年5万元交纳补偿费;按每年0.5万元交纳服务年限补偿费;如在校期间通过职称评定的,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再交纳补偿费,正高职称5万元/年,副高职称4万元/年,中级职称2万元/年。除此之外,在职培养的博士,还要全额退还学习期间单位承担的工资、补贴等全部费用。
然而当事人贾某青认为需要赔偿的金额应为84612元,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管理条例的规定,仅需要赔偿学院每月的生活补贴、脱产学习发放的基本工资及日常报销费,现在学校要求赔偿的金额十分不合理。
律师表明:校方这样做其实是想“软截留”,目前国内不少高校为了留住人才会采取类似做法,但他注意到,贾某青所签协议中如违约用的是“补偿”表述,“这是一个模糊表述,其实就是违约金打了一个擦边球。”目前校方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意图私下协商解决此事。
由此可见,在博士毕业选择工作时,不要仅看招聘细则的待遇条件,要了解清楚真实情况,以避免入职高校后感觉不合适,出现以上辞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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