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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重复检查!南平26家医疗机构全省率先实现检验结果互联互通

刘伟芳 福建卫生报 2022-09-15


去医院看病,最烦的事莫过于,每换一家医院,就要重复再做一次检查,耗钱耗时。再则,每次就诊都带着一大摞检查单,又常常忘记了最重要的那张……


如今这个困扰了广大患者的问题将很快得到解决。


为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日前,南平市率先在全省全面完成“医疗检验互认一件事”首阶段目标任务——全市26家医疗机构全省率先实现检验结果互联互通。


到上级医院就医 检查不重做


患有甲亢的陈女士(化名)家住南平建瓯市,平时都在建瓯当地就诊。但因近日病情反复,2月25日,陈女士来到南平市第一医院内分泌科就诊。


接诊的医生仔细询问其病情,并通过电脑的互认平台调取了陈女士1周前在建瓯市立医院检查的甲功报告,因为甲功指标在短时间内变化不大无需复查,医生采用了该报告,并帮患者调整了治疗方案。



“不用再花时间重新做检查,当天就可以直接回去了,真是太方便了。”陈女士表示。

    

区域内互联互通互认平台的使用,避免了重复检查造成的浪费,又节约了外地患者等待报告的时间。


省级医院的报告 地市医院也能看得到


2月25日患者曾先生(化名)因出现泡沫尿、浮肿等症状到南平市第一医院肾内科就诊,经医生体格检查发现患者双下肢呈现对称性浮肿,医生通过互认数据平台浏览患者既往病史,发现该患者此前在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住院,做过相关检查。


医生采用了患者在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做的生化全套检查报告并补充其他检查。综合体格检查、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尿蛋白检查3+、肾穿检查报告,医生诊断该患者为糖尿病肾病。


“住院时的报告,我自己都没有,没想到他们竟然能查到,真是不敢相信。”曾先生感叹。


不用重复检查,省时省钱的同时,也大大改善了患者的就医感受。


从纸质到大数据 互联互通全面升级


南平市第一医院信息管理中心主任郭建勇介绍:

传统的互联互通互认一般是指医生人工查看就诊患者提供的外院纸质版检查、检验报告单。


这种模式并不稳固,一旦患者遗失病历文书或检查报告单就不能进行互认。这种模式也并不安全,跨院检验报告,院内质控无法保障其安全性。


外,传统的互认也无法将患者的外院检查结果写入本院的病历文书中。


此次升级建设的互联互通互认系统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建设区域内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健康档案管理服务,病患每次就诊均建立电子病历作为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文档,实施动态的信息化质量管理,在保证诊断安全无误的基础上实现与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连通。


医生可在系统内查看患者既往医嘱,直接互认患者院外的检查、检验结果,并将结果应用至本次门诊电子病历中,节省患者检查费用,节约患者就诊时间。


26家医院完成数据改造 3月底前互认共享



据南平市卫健委医政科负责人林家俊介绍——

南平市卫健委在省卫健委的指导下,围绕“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的工作方针,成立工作推进专班,多次召开专项推进会,建立“周会商”和“周通报”制度,积极开展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在南平市范围内推进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平台的对接改造。


优先将参加国家级、省级质控,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费用较高检查检验项目作为互认项目,其中医学影像检查项目3类55项、临床检验项目7类73项。


目前南平市在全省率先全面完成26家公立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均已全部完成相应接口改造,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联互通,并接入省平台,上传检查检验报告71.3万份,在设区市中,已接入医疗机构覆盖率位列全省第一。


其中南平市第一医院、邵武市立医院、浦城县医院、邵武市妇幼保健院等12家医疗机构已开展检查检验互认。累计互认金额超过1000万元,提高了卫生资源利用效率,规范了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简化了患者就医环节,降低患者医疗费用,改善了患者就医感受,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发挥了作用。


下一步,南平市计划在3月底前,全面实现该市26家公立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实时查阅。


相关链接:

南平市检查检验结果

互联互通互认医疗机构名单


互认范围:

1. 同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2. 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医疗机构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3. 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对上级公立医疗机构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予认可。

4. 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之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以下情形不互认:

1. 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项目;

2. 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3. 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 原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 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6. 办理临床医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

7. 其他情形确需进行复查等情况。

福建卫生报全媒体记者:刘伟芳


编辑:杨小懒

审核:黄美辉、朱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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