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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存在“双重身份”的海外买家

中国信保 中国信保小微企业服务 2022-11-14


信保说案

亲爱的小微外贸企业朋友们,大家好!这里是中国信保小微学堂之信保说案栏目。希望通过一个个真实发生的案件,分享给大家,帮助大家在做外贸业务的过程中少踩雷,多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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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在拓展海外业务时,总会面对各式各样的客户,其中自然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特别在中间商贸易中“双重身份”的海外买家层出不穷,那么何为“双重身份”的海外买家?“双重身份”海外买家,即与我们出口企业接洽谈判的买家人员,同时隶属于两家公司,两家公司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关系,有的经营团队甚至是同一拨人。本次我们重点讲一下与“双重身份”海外买家贸易需要注意的事项。



下面我们就向大家分享一篇来自中国信保浙江分公司的案例:


《警惕存在“双重身份”的海外买家》




案情介绍


金华出口企业X自2019年开始与美国买家A合作,贸易往来顺畅。到了2020年,买家A的联系人提出,他们注册了一家新公司B,未来小部分订单将以买家B的抬头与X交易,而贸易过程中的订单细节、物流信息、付款信息等环节的所有联系人,仍是此前合作时的联系人。X公司知道与新公司签合同风险比较大,但考虑到买家的联系人相同,且仅有很一小部分订单与B公司签,风险还是可控的,因此同意了与买家B签订合同。但在后续的贸易过程中,买家A和B付款金额逐渐混乱,不再逐票对应,不仅付款人逐步变更为B公司抬头,签署订单的联系人的联络邮箱后缀也变更成B公司,部分PI上甚至都未明确买家抬头下。


▲本期案例人物关系图


今年,买家拖欠货款,出口企业X同时向买家A和B主张债权,但对方矢口否认A公司项下的所有债务,并提出后续的一系列订单是B公司项下的。由于贸易单证缺失,X公司很难向有付款能力的A公司主张债权,只能向B公司追索,而B公司则本身为新成立不久的企业,名下资金和固定资产非常少,追回货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案件启示-


在实际的出口贸易过程中,像此类型的“双重身份”买家并不在少数。有的“老公司”为了减少风险,故意“原地”成立一家新公司向供应商下单,一旦销售出现问题,就把新公司的债务进行剥离,从而确保“老公司”的正常经营。因此,在与此类客户的合作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每一份订单合同签署时,要明确签署对象:合同的确认是贸易的前提,也是出口企业主张债权的有力证据,因此贸易主体需要明确清晰,不能混淆;


  2. 不同买家抬头的订单,要做到贸易单证的区分:尽管对方是同一拨联系人,但出口企业仍应将不同抬头之间的订单在每一个环节尽量区分开,如提单收货人、付款人抬头等等,并留下邮件等书面证明;


  3. 定期与买家进行书面对账,既可以令账目清晰,也可以明确债权对象。

文章来源:中国信保浙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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