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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阡陌| 说“幽灵”,“幽灵”到
上面这两个人分别是被告人和被害人。他俩都是中国人,在美国留学期间相识,2012年确立男女朋友关系。
2014年9月5日,被告人与女友发生争吵,随后预定了回国机票,并购买了一个行李箱以及两个大哑铃,放在车后备箱里。9月7日,被告人与女友见面,二人在车内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将女友掐死,把尸体放在旅行箱内,放在后备箱里,最后把车停在某停车场,次日回国。9月26日,爱荷华州警方发现了被害人尸体,经鉴定,死者死于机械性窒息。2014年10月,爱荷华州当地法院以一级谋杀罪发出对被告人的拘捕令。2015年5月,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对于杀人事实,被告人不否认,但提出了以下辩解。 首先,针对检方指控他提前购买旅行箱、哑铃和机票的行为属于预谋的观点,被告人不认可,辩护人也强调不是预谋杀人而是激情杀人,理由是:
接着,被告人对于杀人的原因,提出了一个重要情节:
这个抗辩是否重要呢?很重要。因为在中国,被告人所说的情节如果成立,则有可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进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所谓从轻处罚,在本案中,估计也就是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生死之别,很重要吧。 所谓“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实施的对案件发生具有直接引起或者显著激化作用的不当行为,这种不当行为可能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也可能是不道德的行为。
至于具体的判断,由法官裁量,本来也没有客观的标准。本案中,如果被告人所说属实,则我认为女友的行为明显激化了双方矛盾,对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具有很大程度的引起作用,故而很可能被认定为“被害人过错”(当然以上评判仅仅以报道的内容为基础,具体情况要根据案件证据判断)。
最后想再多说一句,感情纠纷引发的杀人、伤害案件很让人遗憾。深陷感情当中的人不理智,一时想不开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就是无限的后悔。人确实不是理智的生物,也不总能从感情中获得幸福,但为了自己和他人,最好学会控制情绪,不激怒别人,也别那么容易被激怒。重要的事情想三秒,等三天。或许过去了,也就不那么想做了。
(完)点击阅读《法庭上的“幽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