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证据学习概要
一、证据的三性
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性。
1、关联性指证据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2、合法性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3、真实性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二、证据的内容
行政诉讼证据包括: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税务稽查证据主要有:
书证、物证、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笔录。
三、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理解:合法性存在问题)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理解:合法性存在问题,注意要同时满足手段违法和内容违法,如果仅是偷拍偷录,只是一般的程序违法,而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税务稽查取证需要录音录像时,应先告知被查对象可能会被录音,录像。如果告知录音会影响检查的,也要将录音地点选在公共场所、非隐私场所,并且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理解:合法性存在问题)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理解:合法性存在问题。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理解:真实性存疑)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理解:真实性存疑)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理解:真实性存疑)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理解:真实性存疑)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四、抽样取证
物证是以形状、规格、大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般要求提供原物,如果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可以提供其中的一部分,如茶杯。书证不存在抽样取证。
五、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自然人对事物的感知。
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具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说明,实质是在对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实的基础上,自行认定的事实,属于书证的范畴,不属于证人证言。
六、签章与签字
法人或其他组织: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理解:有登记备案的公章,经登记备案的公章对外具有公示效力)
自然人: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七、证明力优先规则
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八、现场笔录与询问笔录
现场笔录取证要求: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询问笔录取证要求: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经对比可见行诉对缺少当事人签名的现场笔录是认可的。现场笔录是客观证据,询问笔录是主观证据,根据最佳证据规则,现场笔录优于询问笔录。
十、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的区别
勘验笔录是人民法院调取保证证据使用,是事后的,属于司法证据;
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事中的提供的工作日记 。
十一、对于取得不合规的发票所得税能否列支
个人认为定性善意取得说明已认定交易真实,所得税一般允许列支。
对于取得的不合规发票,建议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提供资料,如被查对象如在期限内无法提供与涉案业务相关的购货合同和合法有效的凭证,证明该笔支出真实合法的理据不足,则不能定性为善意取得,不能税前列支。
参考资料:
《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扬州税院曹福来教授讲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