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解读
2018年07月16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进一步增强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动力,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今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必须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要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进一步增强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动力,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2018年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
二、本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哪些纳税人将从中受益?
根据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主要体现在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的提高。因此,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新增的受益群体。
三、本次政策调整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能够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公告》第一条规定,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因此,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在内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以前年度成立的企业,在预缴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时,需要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如何判断?
根据规定,在预缴时需要判别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8年度预缴时应当按照2017年度适用文件规定条件判别;2019年度及以后纳税年度预缴时,应当按照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判别。
五、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及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已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条件,本年度预缴时,如果上述两个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指,企业本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预计可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本年度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六、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七、《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此次政策调整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由于2018年第一季度预缴期已经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是贯彻落实财税〔2018〕77号文件的征管办法,执行时间与其一致。
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沿革:
1、3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2、3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3、6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4、1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5、2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6、3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7、5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8、10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