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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284号(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
国税函〔2002〕28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京地税地[2002]1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房屋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的规定,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确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