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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免税农产品包装成礼盒是否还享受免税等三个问题

严颖 言税
2024-08-27
小颖言税答疑精选

一、免税农产品以礼盒方式销售是否还免税?专管员认为以礼盒的方式销售应该按照13%税率征收,请问老师这块有相关规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若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应随同所包装的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如果销售免税货物的同时出售包装物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对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随免税货物销售额免征增值税;(2)对包装物单独计价,但免税货物与包装物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对包装物可随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3)对包装物单独计价并另开发票和记账核算的,应按相应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维修生产用厂房发生的费用是计入制造费用还是管理费用呀?
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

因此,维修生产用厂房,发生的固定资产维修费是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三、我公司委托甲公司对厂房进行消防改造,但由于甲公司不具有建安资质 ,用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有建安资质乙公司进行改造。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建安工程由乙公司提供,发票由乙公司开具,工程款也支付给乙公司。请问这样开具发票合法吗?
答: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分下列三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 如果你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分包给乙公司,应由甲公司开发票给你公司,乙公司开票给甲公司。
2. 如果该项服务实际由乙公司提供,建议你公司与乙公司直接签订合同。
3.在符合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前提下,如果该项服务仅是形式上由具有建安资质的乙公司提供,实质仍由甲公司提供,建议你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合同,由乙公司授权甲公司为你公司进行消防改造,并与甲公司进行票款结算,以避免发票上的服务提供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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