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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岁的朱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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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8号公告学习心得
羽扇书生
言税
2021-12-10
2019年38号公告出台以后,一石激起千层浪,由于对以往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管进行相当程度的调整。
游戏规则的改变,必然需要我们依据税法原理,结合行业实际,理解政策导向,把握政策脉搏,才能最大程度上规避税收风险。
以下学习心得均为个人感悟,仅供大家参考,最终政策解读请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发布为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学习心得:
1.将“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两类失控发票纳入了异常凭证范畴,将异常凭证和失控发票合二为一,进一步提升监管力度。
2.新增了一类异常凭证,“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之所以做出此种情况,相当程度上是考虑到了当前部分地方炼油企业为逃避国家消费税的监管,将出产的油品以化工产品的名义进行对外销售的情形,鉴于此类情况愈演愈烈,必须要对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充分发挥信息管税威力,推动整体行业税收秩序趋于规范。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学习心得:
和76号公告相比,进一步扩大了异常凭证范围,将间接异常凭证也纳入监管范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告对于此类异常凭证进项税额进行了严格限制,必须同时符合比例和金额的双重要求,才能纳入异常凭证范围。
这是为了最大限度精准打击虚开行为的同时,避免误伤无辜企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学习心得:
本条款的推出不容小觑。
个人理解,很可能意味着未来税收监管思路的调整,在坚持以票控税的前提下,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加强不同税种的协同联动管理,打破以往各税种管理的信息孤岛状况,最大限度保护国家税收收入安全。
未来各税种联动管理极有可能扩展至其他税种。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学习心得:
根据信用等级给出了区别对待,对于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给与了特殊待遇。
这里需要注意用联系的观点去看待这个条款。
它的政策导向十分明确,与《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相关规定构成了“组合拳”,分别从不同层面推动纳税信用等级管理,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纳税信用等级的极端重要性,让守信者畅行天下。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
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学习心得:
38号公告延续了以前76号公告的思路,只是暂时冻结了纳税人异常凭证的抵扣权利,但是没有直接消灭了抵扣权利,给出了明确出路,避免了“
一刀切
”给守法企业造成误伤。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学习心得:
根据总局公告解读,针对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办税便利化措施,注册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恶意逃避税收监管的行为,出台了38号公告,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这里设定三个月的期限无疑是一个考验期,有点类似于对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施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可以理解为行之有效的传统监管政策的平移。
因为在实践过程中,虚开犯罪作案时间更加短促,往往只有数月,甚至更短。
暂时冻结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离线开票权利,有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信息管税威力,及时发现问题纳税人,最大限度压缩暴力虚开空间。
来源:税海一粟,作者:羽扇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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