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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热点问题解答
(一)问: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答:可以享受。《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答:不需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答:税控开票软件的发票数据上传,与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属于不同的涉税事项。由于税控开票软件的“锁死日期”已在1月申报期被预先设置为2月18日,且无法实现网上更改,因此如您在2020年2月17日前(含)完成税控开票软件的发票汇总数据上传(并非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下同),在2月底前均可正常开具和申领发票;如您截至2月17日尚未完成发票汇总数据上传,在完成该操作后即可正常开具和申领发票。发票汇总数据上传,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登录税控开票软件将自动完成;因特殊情况未能自动完成的,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预约办理。
答:一是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我市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天津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tjsat.gov.cn),查询、勾选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原海关缴款书信息采集申报方式暂停使用。海关缴款书的勾选、统计、签名确认等操作与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一样。
(三十二)问:什么样的企业能够享受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与现行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有交叉也有区别。2020年1月1日起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不超过500万元设备,可能同时符合两项政策的条件,这种情况下,当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答:(1)企业在预缴申报享受政策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相关数据。
答:企业享受疫情防控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四十五)问: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我打算捐赠现金和物品,可以享受全额扣除吗?
答:可以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六十四)问: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某公司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地区签订捐赠合同,提供100万元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该捐赠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需办理什么手续?
(六十五)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报纳税的,所有企业都能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答:如果您企业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可延期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六十八)问:我单位是在本市参保的事业单位,可否享受按照0.5%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政策,能享受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第十条规定,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均为0.5%,执行至2021年7月31日。
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参保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购房、小客车摇号、子女入学、积分落户等与社保缴费相关的个人权益。
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参保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购房、小客车摇号、子女入学、积分落户等与社保缴费相关的个人权益。
因此,如受疫情影响,你(包括一般人员、享受财政代缴费补贴人员)可以在规定应趸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限前,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对外联系电话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经本人自愿申请,工作人员将引导办理缓缴事宜,并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及时提示办理补申报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