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境外所得个税新政解析视频及学习笔记

孙彤 言税 2024-04-13


小颖言税学习笔记

一、境外所得抵免概念

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条例: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二、境外所得税判定(所得来源地的划分原则)
(一)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六项所得的境内所得确认原则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仅限于工资薪金所得,境外雇主支付且承担部分免税。

2.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 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 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新增了稿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1.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2. 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具体计算方法为: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乘以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

  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境内外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所得的,应当先分别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来源于境内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收入额。

  本公告所称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以及其他因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者补贴。

3. 关于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本公告所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4. 关于稿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三)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明确了经营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境内外所得划分规则。另外,对财产转让所得的境内外划分规则,区分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两类,对于不动产适用的是不动产所在地原则,对其他财产适用转让地的原则。

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注:看支付或负担方
5.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 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原则,国税发〔2010〕75号

8. 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9. 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计算规则

居民个人来源于 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注:分国分项


三、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注:分类所得是比例税率,不用和境内所得合并,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是累进税率,应把境内外合并计算出一个整体的应纳税额。


四、抵免限额



通俗的说,境外的综合所得应该在境内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抵免限额=境内外应纳税额乘以个比例,比例=来源于境外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注意每个国家分开计算。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区别于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分子分母是收入额的比例,经营所得是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

五、例题(抵免限额的计算规则)

6.208对应的是境内30万,境外20万,50万元所得对应的应纳税额

比例是收入额的比例。


六、哪些税额是不能抵免的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通俗理解为你交了但不能给你抵。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二)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

注:居民个人如果在境内居住没有满六年的情况下,境外所得的境外支付部分已经给了相应的免税规定,这部分在境内不征税,同样在境外缴的税,在境内也不能抵免。


七、税收饶让

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可通俗理解为你没有交,但是可以抵。


八、抵免限额计算规则(抵免时限)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理解:对于居民个人一个纳税计算出来的抵免限额(在我国应缴纳的税款)比如5万元,在境外缴纳3万元,能抵3万,另2万应在我国补缴个税;如果在境外实际缴的多,多缴的部分可结转抵免。

九、征管规定

(一)时间: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二)申报地点:

1.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 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 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年度:公历年度:1.1-12.31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四)抵免凭证和延迟抵免规定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走出去个人

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注:规定了两方面的义务:一方面如果你是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的,应当依法预扣预缴税款;另一方面如果你是境内派出单位向境外派出人员的,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六)外币折算

  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折合计算。
注: 第三十二条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财税好文:

  1.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19年4月12日)
  2. 无住所个人(不含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19年4月15日)
  3. 例解无住所高管个人所得税计算
  4. 个税案例计算集锦(第六期,非居民个人)
  5.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学习笔记
  6. 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专项附加记忆表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