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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相关文件及解读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年第20号)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社保缴费基数) 人社部发〔2014〕103号(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人社部发〔2016〕36号(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从2016 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人社部发〔2017〕14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人社部发〔2018〕25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财税〔2018〕95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 财税〔2018〕94号(社保基金有关投资业务) 国发〔2018〕18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国新办举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有关情况吹风会 5月1日起,你的社保会发生这些大变化 社保政策有啥新变化?你关注的这15个问题税务总局今天解答了 社会保险费怎么降?国务院定了这些配套措施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5月1日起实施!权威解读来了 李克强总理:4月1日减增值税,5月1日降社保费率,全面推开 国务院常务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答记者问 税务总局在线访谈解答疫情防控税费优惠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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