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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解读“税务讲堂”讲义全文(共六讲)

言税 2024-04-13
“税务讲堂”第一讲: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戴诗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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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戴诗友。下面,我就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的总体情况,作一介绍。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要求抓好政策落实落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税等部门聚焦抗击疫情的关键环节、疫情影响的重点领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大局。

     

    税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稳定运行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责任,扛牢抓实。特别是结合税务系统特点和税收工作实际,提出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并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具体举措。

     

    在“四力”要求中,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被摆在首位,就是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有效调动社会各方资源,支持防疫物资和药品保供,减轻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帮扶市场主体渡过困难期,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下面,我从4批税费优惠政策、主要政策内容、总体落实情况三个方面来进行介绍:

     

    第一个方面,出台4批税费优惠政策

     

    截至目前,为了支持抗击疫情,助力复工复产,先后推出4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

     

    第一批政策重点聚焦疫情防控,目的是直接支持一线防控工作。这批政策,既注重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工作,比如对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又注重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比如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还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鼓励捐赠,支持疫情防控,比如允许应对疫情的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批政策重点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目的是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这批政策,包括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阶段性减征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两个方面。在阶段性减免企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方面,通过“免、减、缓”方式,减轻企业的三项社保负担;在阶段性减征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方面,由各地根据情况,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征的方式,减轻企业的医保负担。

     

    第三批政策重点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目的是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这批政策,从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给予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出租方税收优惠等三个方面,减轻疫情的不利影响,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尽快走出困境。

     

    第四批政策重点聚焦稳外贸稳外资,目的是降低疫情对外贸外资的负面影响。这批政策,通过提高除“两高一资”外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近期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三个方面,给企业纾困解难,稳定外资稳定外贸,降低疫情对外资外贸的不利影响。

     

    第二个方面,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上述4批税费优惠政策,从作用和功能看,这些政策有不同指向,也各有侧重,具体上,可以分为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

     

    (一)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有2项优惠政策,涉及个人所得税

     

    第一项,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发生后,很多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投入到防疫一线,他们非常辛苦,政府给予了一定的补助,政策上也予以支持,即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项,个人取得防疫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为了防控疫情,单位给其职工个人发放了一定数量的药品、口罩、消杀用品等实物,对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实物(包括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有5项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和附加税费(3项)、企业所得税(1项)和关税(1项)

     

    第一项,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这次疫情发生蔓延速度很快,一度出现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跟不上的情况,为了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加快生产、加快保供,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一政策实行名单管理,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二项,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发生后,交通运输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了支持重点保障物资及时投送到防疫一线,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重点保障物资实施清单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医疗应急物资、生活物资2类物资清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药品,试剂,消杀用品等6类物资清单。

     

    第三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等免征增值税,这次新冠疫情影响面、影响程度是很大的,特别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为此,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项,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刚才讲到,为鼓励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加快生产、加快保供,一些企业还加大了生产投入、更新设备、扩大产能,因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通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方式,予以支持。这一政策实行名单管理,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4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实施,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第五项,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解决疫情防控物资国内短缺的问题。这一政策实施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三)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有4项优惠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项),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1项),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1项)

     

    第一项,公益性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疫情发生后,很多企业、个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捐款捐物。为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中去,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这一政策,要注意的是,捐赠款物要专项使用。

     

    第二项,直接捐赠全额税前扣除,从疫情发生后捐赠情况看,很多企业和个人将应对疫情的物品,直接捐赠给定点救治医院。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允许对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这一政策,要注意的是,捐赠给医院物品要专项使用,同时捐赠人须取得受赠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第三项,捐赠物资免税,与刚才所得税上鼓励捐赠处理类似,对捐赠货物的增值税等税费也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即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一政策,要注意的是捐赠必须是无偿的。

     

    上述3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实施,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第四项,境外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疫情发生后,境外也伸出援助之手,对我国疫情防控积极捐赠物资。为支持境外捐赠,对境外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一政策实施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四)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有9项优惠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1项)、增值税(1项)、城镇土地使用税(1项)、出口退税等(3项),以及基本养老等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2项)、基本医保单位缴费部分(1项)

     

    第一项,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刚才也讲到,这次新冠疫情对很多行业都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冲击,特别是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受影响较大,经营困难、亏损严重。为支持这些行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旅游景区管理)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允许其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这一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实施,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第二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弱,在就业中又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这次疫情,对小企业的影响很大,为了帮助小企业渡过难关、走出困境,免征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

     

    这一政策实施时间,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第三项,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即第二批政策的三项社保的“免、减、缓”政策,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社保负担,降低其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其复工复产。其中,“免”,就是自2020年2月起,对湖北省的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除湖北外各省份中小微企业,可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减”,就是自2020年2月起,对湖北以外全国其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缓”,就是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四项,减免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即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2—6月期间不超过5个月的单位缴费部分,这一政策,也是为了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社保负担。

     

    第五项,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即自2020年2月起,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保医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可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不超过5个月。这一政策,与刚才减征养老等保险的考虑是一样的,就是为了减负担、促发展。

     

    第六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疫情发生后,很多物业出租方,采取给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方式,与租户一道共同承担疫情的影响。针对这一情况,各地出台了相关文件,对各地出台的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减免物业租金的,按照地方文件执行。

     

    第(7)—(9)项,提高出口退税率等政策,这次疫情,对外资外贸也有一定冲击的,为降低疫情对外资外贸的不利影响,3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对除“两高一资”外所有未足额退税的出口产品及时足额退税。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对近期出台的减税减费等助企纾困政策,要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支持稳外资稳外贸工作。这3项政策,按照财税等有关部门下发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红利

     

    上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出台后,为了确保这些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缴费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税费优惠红利,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从多个方面做好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主要有:

     

    (一)及时出台政策文件和征管办法。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有关政策后,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社部、海关总署、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及时制发具体政策规定,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享受到政策。比如,2月1日和2月6日,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等4个公告,共涉及6个税种2个费种12项政策。税务总局及时发布一揽子征管配套办法,明确征管流程,确保纳税人、缴费人从2月申报期开始即可顺利享受政策。同时,在征管程序上,注重简化程序,做到简明、易行、好操作。一是对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业务便可申报享受,不需要办理任何审批备案手续;二是对个人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收入免征个税,个人直接享受、免于申报,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享受政策红利。

     

    (二)抓紧调整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针对优惠政策项目多,时间紧且密集出台、部分政策要追溯执行的实际情况,集中调配人员,抢抓时间、加班加点抓紧调整信息系统。例如,3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按新的增值税征收率执行,为了确保3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能按新的征收率顺利开出发票,及时调整了征管信息系统,便利纳税人、缴费人申报享受。

     

    (三)切实加强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系统梳理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编制通俗易懂、简洁明了的政策指引,指导纳税人缴费人及时正确享受到政策红利。第一批政策发布后,2月11日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第二批、第三批政策发布后,3月10日根据最新政策对《指引》进行动态更新,编制发布《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把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集于一册、全景展示,最大限度地便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查找、适用享受。税务总局还通过发布政策问题解答口径,开展在线访谈,参加国务院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纳税人缴费人政策享受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诉求,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解决、第一时间反馈,促进政策实施更加给力。截至目前,税务总局已通过官方网站发布9批近200个税费政策问题解答口径。

     

    以上是我从三个方面介绍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的总体情况。

     

    当前,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呈现持续向好的态势,生产生活秩序正在有序恢复。但与此同时,疫情防控任务依然艰巨,复工复产正在加快推进,税务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的政治责任,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纳税人缴费人手里,助力疫情防控,支持复工复产,服务好经济社会稳步发展的大局。谢谢大家。


    “税务讲堂”第二讲: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货物劳务税(进出口税收)政策以及优化服务管理措施讲解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张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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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发生以来,为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出台了三批支持疫情防控以及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和“非接触式”办税等征管措施。其中,涉及货物劳务税的有4个财税公告共6项政策,分别是《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我局又配套发布了2个征管服务公告,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了解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的内容,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优惠和便利,今天我分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两大块给大家逐一进行讲解。

     

    第一部分  税收政策讲解

     

    一、关于进口税收政策

     

    关于疫情防控,出台时间最早的是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是在6号公告明确的,适度扩大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符合6号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具《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手续,并用以向海关办理退还已征进口环节税收。

     

    二、关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第二项政策是8号公告中的第二条,主要内容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出台这项政策的初衷,是在疫情期间,通过退税缓解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资金压力,鼓励引导相关企业开足马力复工复产,增强其扩大生产、保障供应的信心和动力。下面我将着重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讲解: 

     

    第一,关于政策适用主体。此次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适用主体仅指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同时,8号公告中也明确规定,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也就是说,这个退税企业名单,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能出,各地省级发改和工信部门也能出。被发改、工信部门确定为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在这里我想提示一下:目前,各地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也发布了适用其他支持政策的企业名单,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时,请确认自己是否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中,千万不要与其他名单混淆。

     

    第二,关于退税条件。2019年开始实施的制度性留抵退税,从财政可持续、防范退税风险等方面考虑,设置了一些退税条件,而此次对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留抵退税,不受此前退税条件的限制。简单来说,就是企业自主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发改、工信部门确定的名单办理退税。

     

    第三,关于“增量留抵税额”,与之前的概念有差异。制度性留抵退税是从2019年4月开始实施的,因此,退的是和2019年3月底比新增的留抵税额;而对重点物资生产企业,退的是其疫情发生以后新增加部分,也就是和2019年12月底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第四,关于退税额的计算。前期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中,无论是先进制造业还是其他行业留抵退税,都需要以增量留抵税额乘以进项构成比例后计算出退税额。而此次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在计算退税额时,不需要考虑进项构成比例的因素,对增量留抵税额全额予以退还。此外,不考虑进项构成比例也进一步简化了核算操作,有利于更高效快速地实现退税。 

     

    三、关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三项政策是8号公告的第三条,主要内容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疫情期间,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有利于减轻运输企业负担,提高运输企业积极性,调动各方货运能力,保障重点物资运送到位。这里我对两个问题说明一下: 

     

    第一,关于政策适用主体。这项政策聚焦于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运输,因此,适用主体是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第二,关于免税范围。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享受免税的货物种类是有范围的,即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8号公告里规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确定。目前,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已经分别在官网上公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对所有纳税人都是公开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对照清单,对于清单所列货物范围内的运输服务,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二是对纳税人的运输方式是没有限制的。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包括了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以及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四、关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四项政策是8号公告中的第五条,主要内容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公共交通服务免税,有利于保障百姓日常出行;对收派服务免税,有利于保障居民“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对生活服务免税,主要是为支持生活服务等受疫情冲击较大的行业减轻负担,渡过难关。下面,我分项目进行讲解:

     

    (一)关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关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不限制适用主体,不加设免税条件,只要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自主申报免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在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2里是有明确定义和具体范围的,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大家对照文件执行就可以了。

     

    (二)关于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

     

    关于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和上一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税一样,也没有任何享受主体和免税条件限制。生活服务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里有明确的定义和范围,涵盖的范围包括了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和其他生活服务等二级目录,而且这些二级目录项下,还有更细的项目划分,可以说这项政策的免税范围是很广泛的。

     

    (三)关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关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免税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收派服务”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收派服务是有明确定义和范围的,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二,关于“居民必需生活物资”的理解,在疫情防控期间居民线下采购物资受阻的现实情况下,居民个人所需各类货物均为生活必需,而且让纳税人按照收派的货物种类进行准确拆分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为充分反映政策的支持效果,同时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这里的“必需生活物资”是指居民个人所需的所有货物。

     

    五、关于物资捐赠政策

     

    第五项政策是9号公告的第三条,主要内容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此次新冠疫情发生后,社会各界为应对疫情捐赠了大量物资。这项政策也是为了鼓励社会各界贡献力量共同抗击疫情。有两个问题需要给大家讲解一下:

     

    第一,关于捐赠途径。文件规定的享受免税优惠的捐赠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二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此前关于捐赠的政策,多强调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人民政府捐赠。本次疫情发生后,媒体曾报道,有纳税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进行捐赠,以解决医院物资紧张问题。为此,我们结合实际,在文件中明确,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也可享受免税优惠,对多种途径的捐赠行为均予以鼓励。

     

    第二,关于货物范围。文件中所指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品,也包括所有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物资。总局在此前发布的即问即答中有提到,纳税人捐赠的方便食品、建材等,都属于“货物”范畴,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也就是说,只要捐赠的货物是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六、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

     

    第六项政策是13号公告,主要内容是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里我就几个问题做一讲解。

     

    (一)政策适用范围的问题

     

    此项政策发布以后,有纳税人提出疑问,是不是只有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此项政策?纳税人的哪些业务可以享受此政策?

     

    我想说明两点:一是政策适用主体,是全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区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个体工商户中也会有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不能享受此项政策的,即使一般纳税人中适用3%征收率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也不行。二是政策适用范围,只有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可以享受减免政策,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比如出租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等,仍然需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与其他政策的衔接问题 

     

    自2019年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标准以后,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再加上发生疫情以后,又出台了生活服务业等相关行业的免税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与此次复工复业政策并不矛盾,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依然可以享受其他免税政策。

     

    (三)按季申报纳税人跨属期涉及的一些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阶段性政策的执行期是3-5月,对于大多数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在第一、第二季度,按照两种政策核算应纳税额。因此,政策的核心就在于,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的征收率或者免税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5月期间的,可以适用免税或者减征政策,纳税义务发生在1-2月或者6月份的,依然适用3%征收率。举一个湖北地区的特殊例子做一个说明:

     

    如果湖北地区的一个小型超市,零售日用百货和食品,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2月销售额20万元,3月销售额18万元。对这个纳税人来说,因为1-3月销售额合计38万元,超过30万元,因此纳税人对1-2月的20万元销售额,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享受免税政策,3月的18万元销售额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四)关于预征率调整问题

     

    为避免出现征收率下调后预缴税款大于应缴税款而形成超缴的问题,此次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阶段性政策,同步下调了小规模纳税人的预征率。

     

    对此,需要注意两点:一是预征率的下调,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预缴项目。一般纳税人预缴项目的预征率仍维持不变。二是只调整预征率为3%的项目。涉及不动产、预征率为5%等预缴业务,都不在此次预征率调整范围内。

     

    第二部分  优化服务管理措施讲解

     

    除上述优惠政策以外,总局还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货物劳务税优化服务的管理措施。下面做一下简要讲解。

     

    一、发票管理方面

     

    (一)4号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的8号公告和9号公告中有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税务总局发布了2020年第4号公告。4号公告中,需要大家关注的发票管理事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按照《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进行操作。

     

    第二, 8号公告和9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第三,关于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总局在4号公告中已经进行了明确。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免税文件发布以前,纳税人发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如果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仍无法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他收入部分,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税。

     

    (二)5号公告

     

    5号公告中,明确了调整征收率相应的发票开具及管理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这方面,总局在设计开发税控开票软件时,采取了弹窗提示和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两项措施。以便利纳税人选择正确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方面

     

    (一)4号公告

     

    4号公告中明确,适用财税8号公告和9号公告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免税优惠的,不需要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就可以,但需要将相关的证明材料留存,以备查验。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4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按照征税销售额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二)5号公告

     

    5号公告中明确,适用财税13号公告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由于财税13号公告规定,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分别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因此不同地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要求存在差别,具体如下:

     

    1.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财税13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相应栏次。纳税人不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仍按原申报要求据实申报。

     

    考虑到部分纳税人可能同时适用财税13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合计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政策。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将销售额按照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申报要求填写,如果纳税人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财税13号公告规定的减征增值税政策

     

    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将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时,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三、出口退税方面

     

    在疫情期间,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确保疫情防控和稳外贸工作协同有序推进,税务总局在4号和5号公告中相继明确了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式”办理和恢复退(免)税权等政策措施。在这里,我就几个问题给大家简单讲解。

     

    (一)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式”办理

     

    4号公告明确了疫情期间,纳税人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这里,我主要讲四点。

     

    第一,“非接触式”申报。疫情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开具证明和进行退(免)税申报。在这里提醒一下,疫情期间,临时扩大了网上无纸化申报退税的范围,允许所有出口企业的所有出口退税业务,均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申报退税。也就是说,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在申报所有货物劳务和服务出口的退税时,都可以只提供申报电子数据,暂不报送纸质资料。

     

    第二,“非接触式”审核反馈。疫情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无问题的,即可为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办结退税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通过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渠道反馈纳税人。纳税人需要开具纸质证明的,可联系税务机关邮寄送达。

     

    第三,逾期业务办理。因疫情影响,纳税人2019年的出口业务,可能无法在2020年4月征期结束前申报退(免)税或者完成收汇,不少纳税人担心逾期不能办理退税。对此,4号公告明确,过了4月征期,纳税人只要退(免)税凭证信息齐全、完成收汇,即可申报办理退税。

     

    第四,事后补报资料。在疫情结束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补报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税务机关将按规定复核补报资料。如果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补报,或者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限期补正。如果纳税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者补正后的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恢复退(免)税权的规定

     

    5公告发布了允许纳税人恢复退(免)税权的新规定。这里主要说明两点:

     

    第一,关于政策内容。对于已放弃退(免)税权至今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如果今后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那么该纳税人可以声明,自税率或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对于曾经放弃退(免)税权的纳税人,不论现阶段是否已恢复退(免)税,都可以声明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第二,关于办理手续。纳税人无需先到税务机关单独办理声明恢复退(免)税权的手续,只要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就行了。如果是从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退(免)税权,在2020年3月1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即可。

     
    “税务讲堂”第三讲: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


    视频播放地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1/n810906/c5146485/content.html?wscckey=d0765792be0ddbc0_1585656512


    自2月6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围绕支持物资供应、支持复工复产、鼓励公益捐赠、支持防护救治等重点工作,紧急出台了5项所得税支持政策。现对这5项所得税政策进行梳理和总结,方便纳税人理解和适用。

     

    一、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一条有两个关键词。

     

    关键词1:一次性扣除。疫情发生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而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不允许采取一次性扣除的方式在税前扣除。疫情发生后,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进的设备单位价值有可能超过500万元,因而无法适用现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为切实调动企业扩大产能、支持疫情防控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税部门出台了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在500万元以下,还是超过了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该项政策的出台,有效发挥了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积极引导作用,有利于增加企业现金流,鼓励企业进一步扩大产能,加快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及供应。

     

    关键词2: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主体是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有的纳税人会问,怎么知道是不是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呢?8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另外,此项政策是一项针对疫情的临时性政策,按照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此项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截止时间需要根据疫情防控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二)申报规定

     

    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时无需提交材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即可。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考虑到此次出台的政策可能为一项短期的、暂时性的政策,涉及的纳税人数量相对较少且实行清单管理方式,为了不增加纳税人负担,在纳税申报表中不再为该项政策设置专门填报行次。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即可。

     

    二、困难行业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

     

    (一)政策规定

     

    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这一条有三个关键词。

     

    关键词1:困难行业企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其中,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如何判别,可以按照现行2017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判定。

     

    关键词2:亏损结转年限延长。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关键词3: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不含)以上。这里的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条准确核算。

     

    (二)申报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明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纳税人填写《声明》时,应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鼓励捐赠的所得税政策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防疫资金和防护物资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对企业、个人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这项政策既包括企业所得税,也包括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规定

     

    1.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这一条有四个关键词。

     

    关键词1:捐赠途径。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关键词2:捐赠用途。捐赠的用途仅限于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关键词3:捐赠物的形态。既包括物品也包括现金。

     

    关键词4:扣除比例。扣除比例是税前全额扣除。

     

    与现行政策相比,9号公告在比例上有所放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中,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个人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在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国务院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9号公告第一条放宽了上述比例限制,体现了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支持。

     

    2.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这一条有四个关键词。

     

    关键词1:捐赠途径。捐赠途径是指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

     

    关键词2:捐赠用途。捐赠的用途仅限于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关键词3:捐赠物的形态。直接向医院的捐赠只能是物品,不包括现金。

     

    关键词4:扣除比例。扣除比例是税前全额扣除。

     

    这条规定,在所得税捐赠程序上有所照顾。主要考虑到疫情情况紧急,有些企业和个人将物资直接捐赠给了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特殊时期税收政策应予支持。在理解本条时,需要掌握两点,一是接受捐赠的对象,只能是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不包括研究机构和其他单位等;二是捐赠品只能是物品,不包括现金,物品本身不限制具体种类和范围,只强调用途是用于应对疫情防控。

     

    3.关于捐赠用途的禁止性规定。9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4.关于政策截止时间。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该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申报规定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为便于个人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建议捐赠人拿到捐赠票据后,及时将捐赠票据提供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计算扣缴税款时扣除。同时,留存好相关捐赠票据。扣缴义务人在为个人办理捐赠扣除时,除正常扣缴申报外,还需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如果纳税人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物资的,还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凭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三)有关捐赠其他政策

     

    税务总局官网发布了一系列问答口径,大家可以参照执行。这里讲解一下几个纳税人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

     

    1.关于单位组织员工统一捐赠的问题。如果单位组织员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用于疫情防控,公益性社会组织没有为每个人开具捐赠票据,而是统一为单位开具了捐赠票据,这种情况下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2.关于个人未能及时取得公益捐赠票据能否扣除的问题。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如果个人在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的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

     

    3.关于个人捐赠支出如何扣除的问题。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且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捐赠支出,还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因此,个人享受税前扣除政策的,可以先在当月计算工薪所得、经营所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扣除不完的捐赠支出可以继续在当年剩余月份的工薪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如果还有扣除不完的捐赠支出,那么可以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

     

    四、支持防护救治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主要针对参加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以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这些人员取得的临时性补助和奖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有两个关键词。

     

    关键词1:两类人群。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这条规定了两类人群可以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第一类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这类人员范围指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的范围。需要提醒的是,财社〔2020〕2号对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适用补助标准分为两种,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将按照每人每天300元发放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3月11日,国家发布了《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进一步明确了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的发放范围和计算标准,符合上述规定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第二类是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指的是,在第一类人员范围之外,其他参与了政府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对于这些人员,取得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比如,一些参与疫情防控的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维持疫情地区生产生活秩序的警察、公务人员等,对于他们取得的按照省级及省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上述两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只看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是否有相关规定,而不看取得的补贴和奖金的资金来源。

     

    考虑到目前相关人员正在疫情防治一线,其单位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切实减轻有关人员及其单位负担,此次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此外,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和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可以按照10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关键词2:预防物品发放免税。1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实物,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免税规定。

     

    此外,10号公告执行时间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五、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除湖北之外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预征个人所得税的比例由1.5%暂降至0.5%。以此,大幅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在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减少了对上述主体经营资金的占压,有利于缓解其资金周转困难,集中精力复工复产。(责任编辑:刘 珂)


    “税务讲堂”第四讲: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保费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副司长 王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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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发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出台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保费优惠政策,简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出台背景

     

    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政治局常委会议,要求针对疫情带来的影响,“继续研究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等政策”。2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2月下旬,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对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提出要求;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对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提出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六部门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规定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随后,相关部门印发政策解读文件,对企业三项社保费减免、职工医保减征政策的相关口径和征管操作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化明确。

     

    根据以上文件,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出台本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职工医保费实施办法,并向有关部门报备。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援企惠企的“及时雨”,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前所未有,如此大的减免规模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第一次,超出社会预期;是在非常时期出台的非常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大力支持,对稳就业的高度重视。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包括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政策。

     

    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

     

    汇总各地实施办法,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主要包括免、减、缓三方面措施。

     

    免,就是在2020年2月到6月共5个月期间,免征湖北省各类参保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其他省份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减,就是在2020年2月到4月共3个月期间,对湖北以外的其他省份的大型企业以及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不在此次减免政策范围之内。

     

    缓,就是在实施减免政策的同时,允许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经营压力。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总体看,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有四个特点:一是湖北省和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政策有所不同。湖北省疫情最严重,企业受影响最大,其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均享受免征政策,政策力度更大。湖北以外的省份,参保单位规模类型不同,享受的政策不同,对中小微企业等实施免征政策,对大型企业等实施减半征收政策。二是各地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都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即免征政策执行期5个月,减征政策执行期3个月。考虑到减免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都是2020年2月,所以免征政策执行到6月,减征政策执行到4月。三是减免政策只针对单位缴费部分。此次出台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因此,只对单位缴费部分予以减免,个人缴费部分则不适用。四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的同时还可以享受缓缴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

     

    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各省可指导统筹地区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一是地方分类施策。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统筹考虑安排。

     

    二是阶段性减征的幅度和时限有规定。从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

     

    三是原有的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是明确政策衔接。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三部门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但是,减半征收政策和地方出台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不得同时执行。

     

    职工医保费减征政策有四个主要特点:一是具体的减征政策由统筹地区确定。由于职工医保统筹层次较低,国家只是明确基本思路,不对各地的减征提统一要求,由各省指导统筹地区制定具体政策,包括是否出台减征政策、减征的期限和适用范围等。二是减征政策的执行期限有上限。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地区,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由于减征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都是2020年2月,所以减征政策最长可执行到6月。三是只针对单位缴费部分减征。与企业三项社保的减免政策出台的初衷一样,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才适用减征政策,个人缴费部分则不适用。四是缓缴政策适用各地区。各统筹地区缓缴政策均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关注的若干问题

     

    第一个问题:政策执行期限

     

    1.费款属期。因为参保单位是按月缴费,所以要明确减免的是哪个月的费。减免企业社保费和职工医保费政策的时间界限严格按照费款所属的时间界定,并不是在政策执行期内缴纳的社保费都可以享受减免政策,只有属于政策执行期内正常缴纳范围的社保费才可以享受。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经批准缓缴后补缴减免政策实施期间的费用属于减免政策范围。

     

    2.执行期限的起止时间。从各地实施办法看,各地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和终止月份是一致的,即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到6月,减半征收期限为2020年2月到4月。各地职工医保减半征收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相同,即2020年2月起连续执行,不得延后执行,但终止月份需要按照各地具体实施办法确定,地区之间不完全一致。

     

    第二个问题:政策适用范围

     

    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适用范围全国基本统一,即适用于各类参保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等,但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对其他特殊类型的单位,由各省份根据受疫情影响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减免政策。职工医保减半征收政策适用对象不统一,大多数地区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不适用减征政策,但北京等7个地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疫情期间新设企业需要先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然后才能享受减免政策。

     

    第三个问题:企业规模划型需要企业做什么

     

    1.为什么要对企业划型?由于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力度不同,需要先对参保企业进行划型,但划型无需企业申请和提供材料,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2.如何划型?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的具体方法分两类:第一类是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即在当地政府主导下,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第二类是人社部门或税务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即针对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情况,由核定缴费的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具体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可以选用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二是实行告知承诺制。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3.划型结果要公示。各地企业划型的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并通过适当方式,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如果企业有异议怎么处理?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的类型一旦划定,在政策执行期间不再做变动。

     

    5.新办企业如何办?在政策执行期间新设立的企业,相关部门及时做好划型工作。

     

    第四个问题:社保费减免流程

     

    企业享受社保费减免优惠政策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只需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即可。目前,全国有18个省份和3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社保费、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模式分为两类:

     

    1.在社保(医保)核定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地区。税务部门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确定跨部门的业务规则和信息的交互标准,视情况升级业务系统。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享受的减免政策,核定应缴费额、减免(减征)费额和实际缴费额,并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参保单位在税务部门对实际应缴费额进行确认并缴费。存在异议的,提请社保(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税务部门将参保单位的缴费信息反馈社保(医保)经办机构。

     

    2.在企业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地区。税务部门优化申报表单,提供“免填单”服务。参保单位对其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和划型结果进行确认(采取缴费人自行承诺方式的地区,提供相关告知承诺表单及操作功能)。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根据系统配置的参数,直接计算出应缴费额、减免(减征)费额和实际缴费额。参保单位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完成申报缴费。税务部门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社保(医保)经办机构。

     

    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保费地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划型类型以及对应的减免政策,以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减征)费额后进行征缴。

     

    综上,企业只要和往常一样进行社保费申报,就可以自动、准确地享受减免政策,不会额外增加申报负担。享受减免政策是直接享受,不需要先缴后返。而且,在办理渠道方面,税务部门还完善了电子税务局、单位申报客户端等线上申报功能,方便企业足不出户完成申报缴费。

     

    第五个问题: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包括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社保费可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

     

    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即缓缴的社保费应于2020年内补缴完毕。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六个问题: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减免

     

    2020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如开工日期在减免三项保险费的政策执行期限内,可享受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相关企业的划型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具体计算时,按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第七个问题:参保单位已缴2月份社保费的处理

     

    对参保单位已缴纳的2月份的社保费,区分单位类型不同,处理方式不同。对适用免征政策的费款,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将分别依照职权批量发起退费,参保单位无需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对适用减半征收政策的费款,优先办理退费,各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加强与参保单位沟通,充分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既可以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

     

    第八个问题:参保人员要按规定缴费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只覆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4个险种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和包括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该继续按规定缴费。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

     

    第九个问题: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不影响参保人员社保权益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制定充分考虑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基金情况。我国各项社保基金总体上支撑能力较强,减免政策实施后可保证制度及社保基金正常运行,各项社保待遇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或支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医保机构将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个问题:关注本地具体实施办法

     

    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还没有实行全国统筹,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大部分地区是地市级统筹,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税务征收和社保(医保)机构征收并存。各地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实施办法和操作流程存在一定差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要关注了解本地实施办法,依规操作。


    税务总局对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要求

     

    税务总局党委高度重视,党委会多次研究,召开视频会议进行部署,要求做到宣传辅导到位、操作准备到位、核算分析到位、监督考核到位。各级税务部门要刻不容缓抓好政策落实,非常措施抓好政策落实,尽责肃纪抓好政策落实,确保政策准确、全面、不折不扣地落到每一户企业,最大化用好政策,最大限度为企业纾困解难。

     

    如有问题,缴费人可随时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反映,各级税务部门将竭诚做好服务,也欢迎社会各界对税收的工作进行监督。(责任编辑:徐荪童)

     
    “税务讲堂”第五讲: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服务举措——纳税服务“十问”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韩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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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纳税人、缴费人:

     

    大家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韩国荣。为做好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税务总局推出“税务讲堂”系列课程,今天由我来介绍税务部门为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而推出的税费服务措施。下面,我将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由何而来、办税缴费服务如何开展、税费优惠政策如何知晓、纳税人缴费人权益如何保障、纳税信用红利如何享受等5个维度10个问题来解读。

     

    维度一:便民春风何处来

     

    1.为何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每年开展的一项重要活动,每年的春风行动都会集成推出一批创新服务举措。春风行动的“春风”并非自然之风,它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办税缴费服务,让纳税人、缴费人有如沐春风之感。

     

    2020年是税务部门连续第7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今年春风行动的推出正值全国人民戮力同心抗击疫情,奋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与此同时,今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因此,我们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一手抓防疫,一手抓发展,以“战疫情促发展 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开展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2.春风亮点有哪些?

     

    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着眼于落实落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4个方面推出了24项76条措施。这些措施将支持抗击疫情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结合,将增进办税便利与优化营商环境相结合,将回应社会关切与服务国家大局相结合。比如,拓展升级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4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对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的试点,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又如,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依托电子税务局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将发票领用非接触式比例提升到70%。还如,我们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再如,我们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

     

    维度二:办税缴费哪里去

     

    3.何谓“非接触式”办税缴费?

     

    办税服务厅是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主要场所,以前我们很多纳税人、缴费人习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在疫情防控期间,面对面办税的方式会增加人员接触的风险,也不符合疫情防控的要求。为此,我们转变方式,提出了“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通过“网上办、自助办、邮寄送、线上答”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

     

    “网上办”就是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积极拓展网上办税缴费的范围,税务总局梳理发布了185个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自助办”就是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税务人员首先引导纳税人到自助办税终端办理业务。去年税务总局制发了《自助办税终端管理办法》和《自助办税终端业务规范》,规范自助办税终端的管理和使用,为纳税人、缴费人“自助办”提供便利。

     

    “邮寄送”就是对实物类的单证,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获取,如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领、邮寄配送”的方式领用发票。

     

    “线上答”就是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渠道给予纳税人、缴费人耐心及时准确的解答。

     

    需要说明的是,“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不仅仅限于疫情防控期间,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我们仍将再巩固、再完善、再提升,推出更多的实招硬招。

     

    4.现场办税缴费安全便捷否?

     

    我们总的考虑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尽可能让纳税人、缴费人“不到大厅来、来了马上办”。前面我们说了尽可能采用“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对确需到现场的,通过“安全办、预约办、引导办、直通办、容缺办”等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场所的停留时间。

     

    “安全办”就是各地办税服务厅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等区域)的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科学地规划办税服务厅的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的设置,保持在厅人员之间的安全距离。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我们会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请大家安心放心地办税缴费,并配合工作人员的安排,按照要求佩戴口罩、登记信息、测量体温。

     

    “预约办”就是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我们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确保纳税人急需办理涉税事项有人受理、有人答复、有人跟进。同时,办税服务厅会科学设置最大人流量,出现进厅纳税人超过预设最大人流量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先收后办、启用备用办税场所、引导同城通办等措施,分流聚集的人群。

     

    “引导办”就是我们进一步增强了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纳税人、缴费人“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直通办”就是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

     

    “容缺办”就是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如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维度三:优惠政策如何晓


    5.如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知晓税费优惠政策?

     

    我们通过“出指引、强解读、广宣传”等方式,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出指引”就是发布优惠政策指引。我们全面梳理了各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及相关征管服务措施,对各项政策的适用主体、优惠内容、操作流程进行“全景式”介绍,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全面了解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强解读”就是加强优惠政策解读。税务总局针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政策中增值税、社保费、小微企业等主题,通过12366纳税服务平台组织开展系列在线访谈活动;对于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及时加以解答并通过网站予以发布,梳理形成系列《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并通过电子税务局、门户网站、“两微一端”、12366平台防疫专栏等渠道推出。

     

    “广宣传”就是扩大优惠政策宣传面。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中开通“小微企业服务专线”,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开辟了“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专栏和“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集成防控疫情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服务措施。与此同时,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显示屏等展示相关的优惠政策,通过导税岗、咨询岗面对面宣传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政策等,确保纳税人、缴费人能看到、能问到、能知道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


    维度四:正当权益如何享


    6.如何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税费业务过程中的正当权益?

     

    我们通过“范围广”、“渠道多”、“响应快”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机制全力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税费业务过程中的正当权益。

     

    “范围广”就是纳税人、缴费人可以投诉的事项范围广。纳税人、缴费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服务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能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未依法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侵害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都可以投诉。

     

    “渠道多”就是纳税人、缴费人可以投诉的途径多。纳税人、缴费人可以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微信公众号、局长信箱等多种渠道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同时,税务部门还通过主动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纳税人需求调查等及时获取纳税人、缴费人的诉求。

     

    “响应快”就是对纳税人、缴费人投诉的问题处理快。我们严格按照《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并通过对疑难问题建立快速解决机制,实实在在解决纳税人反映的问题,有效地化解征纳争议,努力确保投诉按时办结率能达到100%。


    维度五:纳税信用有何用


    7.纳税信用有哪些管理措施?

     

    我们通过“年评价、奖守信、惩失信”等方式促进纳税诚信自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年评价”就是税务部门每年4月份会对企业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作出信用级别的评价。建立以纳税人日常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为基础的纳税信用评价体系,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近百项评价指标,对纳税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将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MCD五级。

     

    “奖守信”就是对守信纳税人给予更多的便利和支持。如在领用发票方面,A级纳税人可以单次领用3个月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实行按需领用;B级纳税人可单次领用2个月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守信企业不仅可以享受税务领域的便利措施,还能够凭借良好的纳税信用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为企业带来“真金白银”的实惠。

     

    “惩失信”就是对失信纳税人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如对纳入税务“黑名单”的纳税人,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直接降为D级。D级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每次领用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8.“2月份申报期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的规定是怎么落实的?

     

    今年的“春风行动”中推出了“四不”,就是对于在2020年2月份申报期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近期有纳税人关心,如果逾期申报了,如何能够知道自身的纳税信用是否受到了影响。

     

    对于这种情况,纳税人不用着急,按照纳税信用评价的制度,2020年2月之后的逾期申报记录到2021年才会对纳税信用级别产生影响。疫情解除后,税务机关会提醒广大纳税人对自身的纳税信用记录进行核实,有问题的可以及时调整,万一没能在2021年发布新的评价结果前及时调整到位,纳税人也可以在2021年底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复评,进而消除疫情防控对自身纳税信用的影响。

     

    9.何谓“银税互动”?

     

    “银税互动”是税务和银保监部门于2015年联合推出的一项工作,即税务部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部分纳税信息,银行利用这些信息,优化信贷模型,为守信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10.“银税互动”能解决什么问题?

     

    通过深化“银税互动”,能够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在2019年以前,能够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企业范围为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在今年,我们进一步将范围拓展至了M级企业,使得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扩大了一倍。与此同时,很多省也建起了线上的“银税互动”平台,并实现了贷款申请、受理、审批、放贷的“一站式”完成,不仅纳税人可以足不出户申请贷款,贷款的审批时间也大大缩短,有的甚至只需要几分钟。因此,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可以及时向各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咨询,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谢谢大家!


    “税务讲堂”第六讲: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征管服务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二级巡视员 陈东辉


    视频播放地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1/n810906/c5146657/content.html


    尊敬的纳税人:

     

    大家好!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税务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采取了一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征管服务措施。今天,主要介绍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依法妥善处理申报纳税问题

     

    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时间普遍较晚,生产经营遇到较大困难,加之一些企业财务人员没有到岗,这给2、3月份的申报和纳税工作带来很大影响。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税务总局及时出台了延长纳税申报期限、依法及时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等措施。

     

    (一)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一是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称纳税人),除湖北省外,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作了两次延长,最后统一延长到了2月28日(星期五),据统计,绝大部分纳税人如期完成了申报;湖北省跨月延长至3月6日,并且在3月份还可以继续办理2月份的纳税申报。

     

    二是延长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3月23日,到3月23日若仍实行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以再适当延长,届时省税务局可以在全省统一适当延长3月份征期,也可能按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要求,仅在本省部分地区再适当延长,请大家及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提示提醒。

     

    (二)办理延期申报

     

    在延长2月、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后,如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出现企业没有复工复产、办税人员没有到岗等情况,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可以在本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申报的申请。向大家说明几点:

     

    一是申请时只需要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疫情期间,为了更好方便纳税人办税,我们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快办理。

     

    二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具体的预缴税额,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按规定考虑当地疫情和纳税人经营情况等合理确定。

     

    三是纳税人要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需要特别向大家介绍的是,由于2月份正值疫情高峰,纳税申报受到的影响很大,为此,税务总局专门针对2月份征期采取了一项特殊措施: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各地税务机关要落实“四不”要求,即依法对这部分纳税人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税务总局已要求各省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理申报、缴税相关事宜。具体操作请大家按照所在省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此次疫情波及面广,很多企业因停产、停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如符合以下两条之一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可以直接向省税务局(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提出,也可以按规定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资料。提供资料包括:《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按照现行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疫情期间,为更好帮助纳税人渡过难关,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二、积极采取临时性征管措施

     

    在切实帮助纳税人解决申报和纳税问题的同时,在疫情期间,我们还有针对性地临时调整了相关税收征管措施,总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维护纳税人权益、支持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尽快渡过难关、更好发展壮大。下面,择要介绍几项:

     

    (一)合理调整定额。这项措施主要针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对这部分个体工商户,考虑到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已经于疫情发生前完成对2020年定额核定工作,当时并不能考虑到疫情的影响。疫情发生以后,这些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受到一定影响,税务机关原核定税额时考虑的相关因素发生了变化,为此,税务总局明确:各地可根据疫情情况,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目前,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疫情及复工复产情况,已陆续开展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请大家及时关注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定额核定及调整信息。

     

    这里我提示一点,在疫情防控期间,定期定额户若暂停营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停业登记,税务机关将依法为其办理,并简化办理手续。定期定额户办理停业登记后,在停业期间如没有应税情形就不会产生新的税款。

     

    (二)简化实名办税。按原有规定,一些税务机关需对办税人员进行“刷脸”验证。疫情期间,纳税人如到办税服务厅办税,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佩戴口罩。为确保纳税人办税安全,税务总局已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

     

    (三)延缓核查事项。疫情期间,为了尽可能减少接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更好保障纳税人权益,税务总局明确要求减少或推迟调查核实类事项,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

     

    (四)减轻违章责任。对纳税人逾期申报或者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按照现行规定,税务机关可予行政处罚或者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疫情期间为了更好保障纳税人权益,税务总局明确,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三、大力拓展“非接触式”办税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安全,税务部门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主要渠道有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为了让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了解哪些事项可以通过“非接触式”办理,税务总局在总局网站上公布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及问题解答》,具体包括185个涉税事项和35项问题解答。185个业务事项中,有177个面向单位纳税人事项,可通过各省的电子税务局(主要面向企业纳税人)实现,主要包括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发票领用、各税种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证明开具、退税申请等企业纳税人常用功能;另有8个面向自然人的事项,可在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上实现。

     

    (一)对大部分涉税事项通过电子税务局实行全程网上办

     

    纳税人可以登录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选择自身所在省税务局的官网链接,也可以直接登录纳税人所在省级税务局官网,点击首页中的“电子税务局”即可跳转进入。电子税务局功能主要包括以下五类功能:“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

     

    “我的信息”用于向纳税人提供自身基本信息和账户管理。包括纳税人信息、纳税人电子资料查阅和维护、用户管理和用户登录等具体功能。

     

    “我要办税”用于向纳税人提供涉税事项的办理。包括纳税人综合信息报告、发票使用、各税费种申报与缴纳、税收减免、证明开具、退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核定办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申请、纳税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以及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等具体功能。

     

    “我要查询”用于向纳税人提供状态查询。包括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发票信息、申报信息、缴款信息、欠税信息、优惠信息、定额核定、违法违规、证明信息、涉税中介机构信息、纳税信用状态、电子资料等具体功能。

     

    “互动中心”用于税务机关同纳税人之间信息互动。纳税人可获取税务机关推送及纳税人定制的各类消息,以及涉及风险、信用、待办事项提醒信息,并实现在线预约办税和征纳交互。包括我的待办、我的提醒、预约办税、在线交互、办税评价、纳税人需求等具体功能。

     

    “公众服务”用于向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通知公告、咨询辅导以及公开信息查询等服务,无需注册登录即可直接使用。主要包括:一是公告类,主要有政策法规通知公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信用级别A级纳税人公告、欠税公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公告;二是辅助办税类,主要有纳税人学堂、税收政策及解读、办税指南、操作规程、下载服务、热点问题、重点专题、办税地图、办税日历;三是公开信息查询类,主要有发票状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信用级别A级纳税人查询、欠税查询、证明信息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查询等具体功能。

     

    此外,电子税务局还提供部分一键办理入口,其中“个性服务”入口可办理办税套餐等个性化办税事项、定制服务事项和创新服务事项。例如,新开业纳税人可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办理电子税务局注册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税收业务。具体办理中会有相关提示,纳税人可依据自身情况,有选择性地完成上述事项,从而通过“非接触式”完成整个开业事项的办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电子税务局发挥了“非接触式”办税主渠道作用。为有效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税务总局整理了一批和企业复工复产、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涉税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全程网上办理,主要包括停业登记、复业登记、车辆购置税申报、印花税申报、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等。例如,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或者“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模块,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等线上渠道查询网上办理事项清单、办理条件、办理方式。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可直接拨打电子税务局首页下方标注的热线电话进行咨询,税务机关将积极帮助纳税人快速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需要说明的是,各省的电子税务局是“非接触式”办税的主要途径。一些省税务局还可提供手机APP办税、微信、公众号等其他方式的“非接触式”办税通道办理涉税业务,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二)对涉及发票等事项采用邮寄办理

     

    “发票领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业务对纳税人生产经营非常重要,疫情期间如何办理,纳税人也较为关注,对此,绝大部分地区都提供了邮寄纸质发票的服务。以“发票领用”业务为例,纳税人可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发票领用”即可办理申领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尚未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相关业务,则需要在发票领用之前,先选择“发票票种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办理完发票审批后,再申请发票领用。为方便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从发票审批到发票领用一系列需求,电子税务局还提供了“发票套餐”办理功能,套餐中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等。纳税人提交申请,待税务机关完成处理后可获取相关回执。

     

    (三)对其他事项提供“延期办”或“预约办”服务

     

    对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事项,如果不是纳税人需要办理的紧急事项,可等到疫情过后办理。对涉及纳税人重大权益或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事项,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预约通道,按照当地税务局指引分时分批错峰办理,以减少人员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例如,“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纳税担保申请确认”、“复议申请管理”、“赔偿申请处理”、“税务行政补偿”、“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特别纳税调整数据采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等8个事项,涉及纳税人现场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事项规定期限,提前进行预约后按照指引办理。

     

    除了上述总局提出的一系列“非接触式”办税的举措之外,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工作实际也推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大家可以登录各省税务局官网、关注各省税务局公众号了解相关服务。总之,通过“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纳税人、缴费人越多,到办税服务厅的就会越少,通过税企双方的共同努力,提高办税效率,同时也最大限度保障大家疫情防控期间的办税缴费安全。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总局党委提出的“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的工作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继续优化完善“非接触式”办税内容,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清单,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办税服务。

     

    以上就是我要向大家介绍的全部内容。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谢谢大家!


    视频链接:

    1. 税务总局“税务讲堂”第1-3讲

    2. 税务总局“税务讲堂”第4-5讲

    3. 税务总局“税务讲堂”第6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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