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认定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发〔2007〕40号(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
财税〔2008〕21号(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国税函〔2009〕203号(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
国税函〔2010〕157号(过渡期优惠)
财税〔2011〕47号(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财税〔2014〕85号(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
财税〔2015〕116号(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国科发火〔2016〕32号(高企认定办法)
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国科发火〔2016〕195号 (高企认定指引)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高企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财税〔2018〕76号(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税收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延长高企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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