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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烟酒、U盘等礼品用于业务招待的税会处理

严颖 言税
2024-08-27
企业外购烟酒、U盘等礼品用于业务招待的税会处理

一、增值税(一)用于交际应酬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然,企业外购礼品未抵扣进项的,不存在进项转出问题。(二)无偿赠送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和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将购进的礼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实务中企业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常用的是按第二种顺序确认销售价格,即视同销售价格=购进价格,进销相抵。

二、企业所得税
(一)视同销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二)用于交际应酬;……(五)用于对外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公司外购礼品用于招待,需要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二)税前限额扣除
1.计入业务宣传费
如果业务招待的对象是潜在客户,对企业的形象、产品具有宣传作用,比如在礼品上印了本公司的LOGO等宣传信息,礼品的采购成本应记入到业务宣传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计入业务招待费
如果业务招待的对象是既有客户,礼品的采购成本应记入到业务招待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三、个人所得税
如果业务招待时将外购礼品无偿赠送给个人,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因此,将烟酒、U盘等礼品随机送给客户,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依50号文计算方法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会计处理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于相关经济利益是进一步的交易,并不一定有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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