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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出口退税政策介绍

言税 2024-04-13
护航外贸助力发展
2020年最新出口退税政策介绍
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
2020年4月

出口退(免)税相关年度时限

1、出口退(免)税申报的规定期限

货物报关出口的次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2013年12号)

2、出口退(免)税收汇的规定期限

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同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的规定期限

货物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4、出口免税申报的规定期限

货物报关出口的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2013年12号)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核销的规定期限

每年4月20日前(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6、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的规定期限

卷烟报关出口的次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7、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规定期限

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8、《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开具的规定期限

货物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3月15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2015年第29号)


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2020年1月20日起执行

第四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停止执行的条款一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第(一)项“适用范围”第3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停止执行的条款二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第(一)项“适用范围”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

★停止执行的条款三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第(二)项“若干征、退(免)税规定”第2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申报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

★我局按以下执行,后续若税务总局出台相关细则,以税务总局文件为准:

1、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可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外贸企业按原规定如可每月多次申报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受年度申报期限的限制。

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提供相关资料及电子信息后可随时申请开具,不受年度申报期限的限制。

3、出口企业无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和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4、在年度申报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除了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6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的三种出口企业必须提供收汇资料以外,其他出口企业不需要提供收汇资料;超过年度申报期限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所有出口企业都必须提供收汇资料。


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收汇凭证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2013年第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除了以上所列出口企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

举例1:某公司为二类出口企业,2019年出口的一笔货物目前尚未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如果在2020年4月24日前进行出口退(免)申报,可不提供收汇资料,超过4月24日,必须提供收汇资料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才能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举例2:某公司为四类出口企业,2019年出口的一笔货物目前尚未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无论是否超过2020年4月24日,都必须提供收汇资料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才能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收汇事项处理

★我局按以下执行,后续若税务总局出台相关细则,以税务总局文件为准:

1、按规定在出口退(免)申报时不需提供收汇资料的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的手续。

2、上述出口企业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如果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生产企业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外贸企业申报返纳已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生产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七条);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再申报办理退(免)税。

3、按规定在出口退(免)申报时须提供收汇资料的出口企业,未能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的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规定:

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

——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需提供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提醒:出口企业4月24日前抓紧办理不能收汇手续)

——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提供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原因及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第八种原因“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

★目前税务总局尚未有其他解释的情况下,我局按以下执行,后续若税务总局出台相关细则,以税务总局文件为准:

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生产企业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外贸企业返纳已退税款;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再申报办理退(免)税。(财税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相关免税核销的办理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的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逾期的,出口企业不得申报核销,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根据财税2020年第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停止执行”)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的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相关条款的理解

★财税公告2020年第2号中第七条规定“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问题:对于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不含)之前出口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但已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出口免税的是否视为已发生未处理事项? 

★目前税务总局尚未有其他解释的情况下,我局按以下执行,后续若税务总局出台相关细则或其他解释,以税务总局文件或解释为准:

由于2019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出口未申报退(免)税报关信息我局每年都已在期限过后组织开展出口未申报退(免)税核查,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体现该笔出口的免税申报,我局即认可其已进行出口免税申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体现出口免税申报的则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因此此前已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免税的我局认为均属于已处理事项,不属于公告所指的“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

来源:厦门税务纳税人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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