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1-8招
本文来源中财大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作者蔡昌,仅给大家提供一种税收筹划的思路 ,实务运用不能生搬硬套,需要综合考虑。
(一)基本原理
从数学的角度来看,两点之间直线距离最短,这一原理在某些情况下同样适用于税收筹划,即通过减少流转环节来减轻流转税。这一筹划方法一般是针对流转税,因为流转税一般按照流转额或销售额计税,有一道交易(流通)环节就要征收一道税。
(二)案例
【案例1】印刷厂—东方音乐学堂(总部)—东方音乐学堂(全国分部)
印刷厂把资料发给东方音乐学堂总部,总部再以成本价发往全国各地,但总部转手交易,税务机关通常按照不低于10%的利润率征收增值税。
案例分析:直接由印刷厂将资料发往东方音乐学堂各分部。总部可以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适用较低的税率。
【案例2】豪门房地产公司—中国银行—兴隆超市
豪门房地产公司从中国银行贷款3000万元,逾期无力偿还。经协商,以一幢大楼作价3000万元,抵偿给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又将抵债的大楼以3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兴隆超市。
案例分析:豪门房地产公司营业大楼作价3000万元转让给中国银行,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或9%)的增值税。中国银行再将大楼以3600万元转让给兴隆超市,仍需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或9%)的增值税,即以上两个交易环节均需要缴纳增值税。若采用两点一线的方法进行筹划,则可以减少整体税收,具体方案为:中国银行和豪门房地产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在营业大楼抵债之前,就找到合适的买主,即由豪门房地产公司与兴隆超市直接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兴隆超市向豪门房地产公司支付3600万元,豪门房地产公司偿还中国银行的3000万元贷款。这样的话便省去了中国银行这一中间环节,中国银行因此可以免缴增值税,同时由于以货币方式偿债而无需缴纳增值税,豪门房产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时无需缴纳增值税。整体交易环节只有在豪门公司向兴隆超市转让房产时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税收整体上减少了至少150(3000*5%)万元。
注意事项:本案例中,税收筹划的基础是多环节重复纳税,经过两点一线方法减轻了豪门公司和中国银行的税收负担,但是从案例分析的过程来看,还存在以下三个主要问题。第一是多方之间的协商问题,在未筹划时,每个交易环节只涉及两方交易主体,而税收筹划则需要三方进行协商,无形中加大了交易成功的难度。第二是引起了利益分配的转移,税收筹划减轻了中国银行的税收负担,而增加了豪门公司的税收负担。另外,在不考虑税收的情况下,豪门公司的收益增加了600万元,相应地减少了中国银行的收益减少了600万元,那么中国银行是否愿意进行这种税收筹划方案也是一大难题。第三是如何做到形式与实质的吻合是豪门房产和中国银行需要考虑到的,综合考虑房产收益和纳税情况,筹划方案对豪门公司更有利而对中国银行不利,如果要达成交易,豪门公司必然需要另外给中国银行一定好处,如果选择方式不当,则会造成形式与实质不一致,从而会增加税务机关的查处。
(三)小结
在上述案例中,道道环节征收导致的双重征税为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除此之外,增值税存在多档税率、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实行进项抵扣以及出口退税中存在的问题都会引起纳税人利用两点一线方法进行税收筹划的动机。上述案例中筹划时存在的问题是两点一线方法中较为常见的,纳税人不仅要考虑节税,还要综合考虑由此带来的税收风险。
(一)基本原理
化整为零是筹划法是指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使大额所得或财产分割为多份小额所得或财产,从而降低税收负担,一般多适用于累进税率。主要实现方式是合理地将收入拆分为多项收入,或者将以此收入分解为多次收入,这样做可以降低适用税率,增加费用扣除次数,从而起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案例
【案例1】小A最近接了B公司的一份兼职,要在一个月内出一期设计图纸,报酬是50000元。如果B公司一次性给小A支付50000万元的话,小A需要缴纳个税为
50000×(1-20%)×30%-2000=10000(元)。但是如果B公司分5个月支付,每个月支付10000元,每个月缴纳的税额是
10000×(1-20%)×20%=1600(元),5次共8000元,节税2000元。
在考虑有理财收益的情况下,一次性支付50000元,扣除10000元税费,小A能拿到40000元。若投资到年化收益为10%的产品中,5个月的收益只有1667元,分开支付从时间上并不亏;若理财年化收益能达到15%,5个月的收益则有2500元,从数额上看,一次性支付更为划算。但是一般情况下理财是有风险的,所以纳税人在采用化整为零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进行一番衡量。
【案例2】基本工资与年终奖金的权衡
某股份公司总经理税前收入24万元(不含三险一金),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支出最小化?假定扣除项目为年60000元,从节税角度分析,请为以下三个纳税方案排序:
方案一:按月平均发放工资;
方案二:每月发放9000元工资,剩余作为年终奖金;
方案三:每月发放12500元工资,剩余作为年终奖金。
案例分析:
方案一:按月平均发放工资
应纳税额为:
(240000-60000)×20%-16920=19080(元);
方案二:每月发放9000元工资,年终奖为132000元
工资缴纳个税:
(9000×12-60000)×10%-2520=2280(元)
年终奖缴纳个税:
(240000-9000×12)×10%-210=12990(元)
应纳税额为:2280+12990=15270(元)
方案三:每月发放12500元工资,年终奖为90000元
工资缴纳个税:
(12500×12-60000)×10%-2520=6480(元)
年终奖缴纳个税:
(240000-12500×12)×10%-210=8790(元)
应纳税额为:6480+8790=15270(元)
从以上三个方案,可以得出方案二、三较优,但是并非为最优选择。经计算,最优方案为每月工资发放17000元,年终奖一次性发放36000元,此时缴纳个税的金额为:(17000×12-60000)×10%-2520+36000×3%=12960(元)
分析结论:掌握节税规律
1.年终奖与基本工资合理匹配,两者适用税率比较接近。
2.现实的可能结果是年终奖与工资适用税率至少有一个正好位于税率临界点。
(三)注意事项
化整为零常采用业务拆分的方法,在拆分时,纳税人要注意同时实现合同拆分、分开发票、分别核算三点,只有做到以上三点,拆分业务才能得到税务机关的承认。
(一)基本概念
捆绑销售是指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纳税或适用税率不同的商品,通过巧妙的方式捆绑组合在一起销售,使其总体税负下降的销售模式。“捆绑销售”并不属于商业捐赠,更不是无偿赠送,而是建立在购物基础上的市场等价交换活动的一部分。
(二)技术应用
1.买一赠一
“买一赠一”属于捆绑销售模式,在销售活动中运用“买一赠一”代替商业捐赠行为,能够合理控制税负。如买西服送领带、销售房屋赠送精装修等。
对销售方的“买一赠一”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财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同时,这些赠送的商品也允许相应结转其商品成本。
参考《四川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规定:“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
“买一赠一”方式下,因为有实物出库,发票也需要显示数量,但是赠品并没有实际销售金额,因为赠品的实质是有偿赠送,但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范畴,无须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其实质就是对赠送物品进行100%的折扣,即开票时也可将赠送商品输入原价,然后再选中进行100%折扣就可以了。但这样处理可能会给人赠品折扣率太高的感觉,而且结转赠品成本时会形成赠品亏损的假象。所以,还是提倡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的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销售收入的做法。当然,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数量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也可以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这样形成一个完整的“买物赠物”交易的证据链条,据此可以进行账务处理和完成纳税活动。
【案例1】某大型商场A在“买一赠一”活动中规定,买一套西装赠送相同品牌的衬衣,当月销售西装1000套,单位售价600元,单位成本250元;赠送衬衣1000件,单位售价200元,单位成本100元。该商场在销售时一概将西装和衬衣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为200元。
同时,该地商场B也采用了同样的促销方式,西装和衬衣的市场售价和成本也都一样,但是在销售时只开具了西装的发票,赠送的衬衣却没有开发票,也没有注明折扣额,企业在财务处理时也做了同样的分录。
后来,商场A和商场B同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检查,商场A在发票上反映了当时销售的商品有某西装和某衬衣,因此,对售价低于同类商品单位售价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折扣销售,税务机关予以认可。但是,商场B在发票上仅反映了西装的售价,并没有反映衬衣的售价。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商场B赠送的衬衣应按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申报纳税,企业应补缴增值税23008.85元((200×1000÷(1+13%)×13%))。
2.加量不加价
“加量不加价”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方式。其操作要点是:在销售商品时,增加每一包装中的商品数量,而销售总价不提高,相当于商品打折销售,但可以起到打折销售不能实现的促销效果。同时,还可以加快存货周转速度,提高存货周转率,增加税前扣除项目金额,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因此,“加量不加价”的促销模式,可以提高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竞争力。
【案例2】某洗涤用品公司在进行洗衣粉促销时,推出的是“加量不加价”,具体促销方式是:本来袋装5斤洗衣粉,现在多装1斤,但是价格不变,还是按5斤的价格销售。
通过这种方式促销企业不仅可以加快存货周转速度,还可以增加税前扣除项目金额,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另外,可以在保证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从而降低增值税负担。
(三)捆绑销售的判定
1.酸奶“买五赠一”
赠送的酸奶与原装酸奶打包在一起则属于捆绑销售,不打包在一起则不属于捆绑销售,其目的是防止故意规避税收的行为。
2.买别墅送汽车
不属于捆绑销售。别墅和汽车不是同类产品,所以“买别墅送汽车”的行为不属于捆绑销售。
3.买房送地下室或阁楼
属于捆绑销售。一般情况下赠送的地下室或阁楼的价值已经算在房屋的价款里了,本质上是有偿赠送行为,故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属于“捆绑销售”。
(一)基本概念
费用移位是指改变费用的支付期间或者改变费用的支付主体。通过费用移位,可以改变费用的确认,从而影响企业的利润和税金。其中费用通常指的是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和费用。
(二)技术应用
1.费用期间的移位
利用利润表中费用项目的期间移位,控制费用发生的期间。有些费用可以适当提前或拖后,不会对经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这是盈余管理的基本方法之一,因为没有改变最基本的会计收益情况,其合理性、合规性得到认可。
【案例1】为何购物卡、购物券、代金券屡禁不止?
购物卡、购物券、代金券一方面可以锁定客户,起到促销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提早收回现金。更深一层次上,可以将来年的合理费用在购物卡、购物券、代金券销售当年当年提前列支,降低当年的利润,从而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
引申分析:
盈余管理:如果企业的管理人员有选择不同会计政策的自由,他们必定会选择使其效用最大化或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大化的会计政策。
收益平滑法:即平滑收益,就是指管理层为调节公司的实际业绩表现,而利用费用项目、应计项目等会计调整方式来平滑盈利。即合理压低生意兴旺年度的报表利润,将其转移到亏损年度,或者使高盈利年度的报表利润转移到低盈利年度,使公司的财务报表反映出持续稳定的盈利趋势。
盈余管理和收益平滑法在合理合规的范围内,往往能够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可,所以采取以上两种方法进行税收筹划面临的潜在税收风险较小。
2.费用主体的移位
改变利润的比较巧妙的会计方法,能够实现会计主体之间的收益均衡,实现公司之间横向的利润转移效果。能够调节费用扣除额,调控利润归属,调整纳税额。
【案例2】白酒广告费等由白酒厂商转移给专卖店
白酒厂商在宣传推广白酒时会产生大量的广告费,很有可能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而无法在税前列支。若将一部分广告费由白酒厂商转移到专卖店,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广告费的税前扣除,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专卖店根据当地特色进行广告投放也更具有针对性,有利于其在当地的销售。当然,广告费由白酒厂商转移到专卖店,增加了专卖店的负担,这还需要白酒厂商和专卖店进行洽谈协商、共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