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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现就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公告如下: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特此公告。
相关文件:
财税〔2016〕49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例:2018年获利,开始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但企业只有2020年才符合上述七个条件,所以实际优惠是从2020年开始享受,只能在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减免税优惠,即从2020年享受三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