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一理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税会处理
全国总工会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要求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等。本期我们理一理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税会处理。
一、概念
(一)高温津贴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各地发放标准不同,多数省份是在6月至8月或9月之间发放高温津贴。发放金额来看,一般是按月计算,如上海、江苏两省份高温津贴标准均为300元/月,浙江和江西则有“室外”“室内”之分,浙江现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300元/月,室内作业人员200元/月;江西则规定,从事室外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不低于300元/月,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不低于200元/月。
(二)防暑降温费
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对比两个概念,防暑降温费属于人人有份的职工福利费,高温补贴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达到一定条件时应当发放,并非可发可不发。
二、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一)高温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防暑降温费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增值税
将自产防暑降温用品送给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
将外购防暑降温用品送给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会计处理
(一)高温津贴
(二)防暑降温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第三条“关于职工和职工薪酬的定义”相关规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支出。
企业向所有员工以货币或者实物形式支付的防暑降温费支出在会计上应做为职工福利支出进行核算。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