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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思维导图(2020年7月版)

严颖 言税 2024-04-1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三、契税文件汇集(1997-2019)
四、思维导图


五、减免税

(一)住房减免


减免项目名称政策名称优惠条款
1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第三条
2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五)项
3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 财税字〔2000〕176号
4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第一条第(一)项
5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二)款
6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仍为安置房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第三条
7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8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财法字〔1997〕52号第十条
9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10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三)款
11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按1%征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第一条第(一)项
12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第四条
13棚户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第四条
14棚户区被征收房屋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
15棚户区用改造房屋换取安置住房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
16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一)项
17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一)项
18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二)项
19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2%征收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二)项
20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5号第一条第(二)款
21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一)款
22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五)款
23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三条
24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三)款


(二)促进区域发展


减免项目名称政策名称优惠条款
1青藏铁路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号第四条


(三)支持改制升级


减免项目名称政策名称优惠条款
1企业改制契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53号第五条
2中国电信收购CDMA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42号
3企业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第一条
4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承受原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第二条
5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第三条
6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第四条
7企业破产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征或免征契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第五条
8承受行政性调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第六条第一款
9承受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第六条第二款
10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增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第六条第三款
11债权转股权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第七条

(四)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减免项目名称政策名称优惠条款
1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三)款
2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银发〔2000〕21号
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规定的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第二条第2款,第三条第3款、第四条第3款
44家金融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6号第一、二条

(五)支持三农

减免项目名称政策名称优惠条款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免征契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5号 第一条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5号 第二条第一款
3农村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一条
4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六)支持文体

减免项目名称政策名称优惠条款
1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学承受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第三条第(二)款
2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时的契税优惠《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6号第一条第(四)项

(七)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发展

减免项目名称政策名称优惠条款
1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3号第一条
2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0号
3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三)款
4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82号第一条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公共单位用于教学、科研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一)款
6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六)款
7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82号第三条
8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82号第三条
9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与其经营者个人之间转移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82号第六条
10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三)款

、计算案例(摘自《财产行为税一本通》)
李四因张三拖欠180万元款项拒不偿还诉至法院,2018年1月法院判决,张三以房产名下商铺一套作价200万元抵偿该笔债务,李四另支付给张三差价款20万元。假设该商铺评估价格为195万元,为张三于2016年5月1日购买,发票丢失,但其契税完税凭证显示的计税金额为150万元,当地规定的税率为3%,请问如何计算缴纳契税?
解析:应由承受人李四缴纳契税。
以房产抵债,成交价格为抵债价格20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200÷(1+5%)-150)×5%=2.02万元 ;
应缴纳契税:(200-2.02)×3%=5.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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