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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报操作要点!有流程,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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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般纳税人
政策指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局部调整,同时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自2019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一主表四附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以下材料不再需要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表指引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
(1)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2)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3)纳税人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2
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3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2)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案例分析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填写案例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填写案例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本行“份数”列=1(份)本行“金额”列=20000(元)本行“税额”列=1800(元)《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本行“份数”列=22(份)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本行“份数”列=23(份)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填写案例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企业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1.情景一:如企业于2019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2019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19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1)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填写案例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企业2019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02
小规模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明确了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部分调整内容。
为方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清晰掌握新政策,以下将结合申报主要变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本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新政策实行后申报表的填写要点。
【场景案例】
1.
3%及1%无差额扣除无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达起征点申报案例
深圳某零售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销售货物共开具了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1分析:该纳税人第二季度共开具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2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该纳税人申报时需将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填入货物及劳务类别下“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再根据引导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
引导页第一页:
引导页第二页:
生成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2.
3%及1%无差额有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达起征点申报案例
深圳某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共开具了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1分析:该纳税人第二季度共开具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1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万元无需缴纳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其本期应纳税额为:150000*0.03=4500元,由于其中有10万的不含税销售是减按1%征收,故应纳税减征额:100000*0.02=2000元(系统自动带出);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4500-2000=2500元。
2.2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该纳税人申报时需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3%征收率)类别下的“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3%征收率)“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住宿业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同时需根据引导提示将应纳税减征额2000元填写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税额类别下“应纳税减征额”栏次,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再根据引导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
引导页第一页:
引导页第二页:
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
生成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3.
3%及1%无差额超过起征点申报案例
深圳某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共开具了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均选择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
3.1 分析:该纳税人第二季度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万,增值税专用发票20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 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为4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期应纳税额为:400000*0.03=12000元;由于开具了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发票是减按1%征收,故应纳税减征额:200000*0.02=4000元(系统自动带出);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12000-4000=8000元;
3.2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该纳税人申报时需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3%征收率)类别下的“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3%征收率)“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住宿业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同时需根据引导提示将应纳税减征额4000元填写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税额类别下“应纳税减征额”栏次,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再根据引导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
引导页第一页:
引导页第二页:
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
生成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4.
3%及1%差额扣除后未达起征点且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案例
深圳某旅行社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共开具了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20万均为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时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和门票费,符合扣除条件)。
4.1 分析:该纳税人第二季度共开具不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符合扣除条件的20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 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差额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2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该纳税人申报时需将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类别下的“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同时将差额扣除项目的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及扣除额填入应税行为扣除额类别下的相应栏次,再根据引导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
引导页第一页:
引导页第二页:
生成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5.
3%及1%差额扣除后超过起征点,减征额全部抵减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案例
深圳某旅行社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共开具了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20万均为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时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和门票费,符合扣除条件),开具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均选择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
5.1分析:该纳税人第二季度共开具不含税销售额为6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符合扣除条件的20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 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差额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4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本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400000*0.03=12000元;由于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20万元已经全额扣除了,故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为0,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12000元。
5.2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该纳税人申报第二季度增值税时需将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类别下的“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同时根据引导提示将差额扣除项目的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及扣除额填入应税行为扣除额类别下的相应栏次,再根据引导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
引导页第一页:
引导页第二页:
生成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6.
3%及1%差额扣除后超过起征点,减征额部分抵减申报案例
深圳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并享受差额征税政策,2020年4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4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全额开具了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20年6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全额开具了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假设扣除额无期初余额,开具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均选择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
6.1分析:纳税人第二季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合计为60万元,由于按政策规定要扣除20万元,故最后只剩下40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 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称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现该纳税人2020年二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为:400000*0.03=12000元;由于减按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万元扣除了10万元,还剩下10万元减按1%征收,故应纳税减征额为100000*0.02=2000元;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12000-2000=10000元;
6.2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该纳税人申报时需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3%征收率)类别下的“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同时根据引导提示将差额扣除项目的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及扣除额填入应税行为扣除额类别下的相应栏次,再根据引导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
引导页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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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
生成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7.
3%无差额扣除超过起征点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案例(货物类)
深圳某零售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销售货物共开具了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按照1%征收率申报纳税。
7.1 分析:该纳税人第二季度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0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 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为4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期应纳税额为:400000*0.03=12000元;由于开具了不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减按1%征收,故应纳税减征额:400000*0.02=8000元(系统自动带出);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12000-8000=4000元;
7.2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该纳税人申报时需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填入货物及劳务(3%征收率)类别下的“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同时根据引导提示需将应纳税减征额8000元填写在货物及劳务税额类别下“应纳税减征额”栏次,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再根据引导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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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8.
3%无差额扣除超过起征点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案例(服务类)
深圳某咨询服务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销售货物共开具了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按照1%征收率申报纳税。
8.1 分析:该纳税人第二季度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0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 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为4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期应纳税额为:400000*0.03=12000元;由于开具了不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减按1%征收,故应纳税减征额:400000*0.02=8000元(系统自动带出);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12000-8000=4000元;
8.2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该纳税人申报时需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3%征收率)类别下的“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同时根据引导提示需将应纳税减征额8000元填写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税额类别下“应纳税减征额”栏次,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再根据引导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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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9.
9. 5%征收率申报案例
深圳小规模纳税人从事不动产出租业务,2020年第二季度自行开具了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不含税销售金额为20万元,自行开具5%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对应不含税销售金额为20万元,无其他扣除项目。
9.1 分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 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因该纳税人2020年二季度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合计为4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期应纳税额为:400000*0.05=20000元;
9.2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该纳税人申报时需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5%征收率)类别下的“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5%征收率)类别下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住宿业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再根据引导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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