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管员玩忽职守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你因玩忽职守一案,对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9)冀04刑终6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已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应改判你无罪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经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明确的试点地区并不包括河北。案发时,《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等规定税务专管员职责的规范性文件并未失效,你作为煊昊公司的税管员,应当对分管的纳税人进行日常的检查、巡查,并应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对发现疑点的纳税人要约谈和实地调查。
你提交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该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每季度至少巡查巡管一次,并制作核查报告。原审被告人牛某某曾供述,其工作职责中包括不定期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的内容,与证人秦某(案发时任涉县国税局城区分局局长)的证言能够互相印证。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你有对分管的纳税人进行日常的检查、巡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制作核查报告,对发现疑点的纳税人要约谈和实地调查;不定期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等工作职责。证人张某证实,负责该公司的税管员没有监管措施,平时也没有到过煊昊公司进行实地检查,也没来其公司查看过煊昊公司的账目、记账凭证及增值税发票,也没有对煊昊公司进行评估或者提出过意见;你提供的证据证明在2012年度,对煊昊公司行业核定是否准确进行了核实,不能证明其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企业进行了日常的检查、巡查,对企业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故可以认定你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虽然涉案的3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系统中均显示正常,但山西省兴华司法鉴定所关于永和县京龙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涉税鉴定意见书载明,确认2012年10月26日永和京龙矿业有限公司给邯郸煊昊煤炭有限公司开具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691193.09元,涉税额536327.07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故对你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