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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股权划转专题学习
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二、思维导图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以下简称“情况变化后”):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母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
贷:长期股权投资(按原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子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按原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母公司
情况变化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