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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疑精选:企业发生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能否开票,发票如何作废、私车公用如何扣除等三问

言税
2024-08-27
一、我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时间:2021年07月02日 )

二、发票作废如何操作?

(一)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开票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二)发票开具有误如何作废?

金税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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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登陆开票软件—发票管理—发票作废。

 第二步

系统跳出开票信息清单界面,找出需作废发票,或通过在检索框输入要作废发票。

第三步

选中要作废的发票,点击右上角的“作废”按钮;也可点击查看发票后,再选择“作废”。

第四步

在跳出的对话框中点击确认。

第五步

此次会跳出提示框,提示发票作废成功或失败,点击下方的确认。

第六步

确认后发票上将会出现作废字样。


税控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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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作废管理】-【已开发票作废】菜单项,系统弹出“已开发票查询”窗口,如下图:

 第二步

选择“发票种类”,点击【查询】,找到需要作废的发票号码后,双击该发票或点击工具条中的【查看原票】按钮,便可查看发票票面详细信息。

第三步

若决定作废此发票,点击明细界面的【作废】按钮。弹出作废确认的对话框。

第四步

点击【是】作废成功后会弹出“本张发票已正常作废”的提示信息,点击【确定】按钮即可结束作废发票操作。


U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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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作废管理/已开发票作废”菜单项,系统弹出已开发票作废”窗口。

注意:

点击发票作废窗口中的“打印”按钮,可以把当前窗口中所列出的发票以参数表格形式打印出来。

 第二步

在此窗口中选中决定作废的发票号码后,双击该发票或点工具条中的“查看原票”按钮,便可查看发票票面详细信息。

第三步

若决定作废此发票,点击明细界面的“作废”按钮。弹出作废确认对话框。

第四步

作废成功后会弹出如下图所示的提示信息,点击“确定”按钮即可结束作废发票操作。 

注意:

1.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废,如果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误,可以开具负数发票冲销。

2.已经汇总上传的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填开负数发票冲销。

3.发票作废状态将记入税务UKey,无法恢复到作废前的状态,因此要慎重使用本功能。

4.对已开发票进行作废时,通常情况下要遵守“谁开具,谁作废”的原则,只有以管理员身份进入系统后可以作废其他操作员开具的发票。


(三)未开具的发票如何作废?


金税盘

操作步骤:

点击“发票管理”模块,点击发票管理(菜单栏)—未开发票作废,选择相应发票种类,录入要作废的发票份数,核实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

税控盘

 第一步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作废管理】-【未开发票作废】菜单项,弹出未开发票确认窗口:

 第二步

选择发票类型,系统自动带出发票代码、当前号码、终止号码、剩余份数、填写作废份数。点击【确认】按钮提示“确定作废当前发票段?”,点击【确定】,未开具发票段作废成功。

UKEY

 第一步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作废管理/未开发票作废”菜单项,弹出未开发票确认窗口。

 第二步

选择发票类型,系统自动带出发票代码、当前号码、终止号码及剩余份数,填写需要作废的份数。点击“确认”按钮提示“确定作废当前发票段?”,点击确定,未开具发票段作废成功。

注意:

1.未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废

2.每次使用本菜单时,系统给出的发票号码都是税务UKey中待开的同种类发票的当前号码,用户无法选择。因此若有需要作废的发票号码,必须等到其成为税务UKey中的当前号码时才能进行作废操作

3.为避免误操作请注意查看当前作废的发票种类和发票号码

4.在此处作废的发票,税务UKey亦同时作已开发票作废来处理,只是其金额及税额值为零。且在“已开发票查询”中也能看到作废的“零票”。


(四)作废时找不到要作废的发票



1. 在发票查询里检查是否有该张发票,若没有,点击“发票修复”,修复成功后在“发票作废”中进行作废

2. 已作废发票不能再次作废:核实发票中的作废标志写的“是”还是“否”,可通过“发票查询”中的“作废标志”进行查看

3. 已抄税发票不能作废:进入报税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查看“上次报税日期”,在此之前的发票为已抄税发票,不能作废;

4. 跨月发票不能作废:核实开票日期,跨月发票只能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销


(五)成品油发票开具是否可以作废?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六)本月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有误,能否作废?
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费发票。
答复来源:上海税务

三、私车公用如何扣除?
(一)私车公用产生的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费用列支后,这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综上,企业按公允价值与车辆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清晰约定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归属,通过租赁关系,在取得租金发票的情况下,发生的与经营收入有关的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使用员工的汽车给员工报销的保险费、车船税等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在在租赁期内支付固定的租车费用之外负担用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修理费等费用支出准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而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和折旧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三)私车公用加油取得的发票抬头是车牌号,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做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应当取得企业全称的发票,建议可将其车牌号码作为备注内容。


(四)股东个人汽车用于公司经营所用,加油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综上,对于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即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五)员工出差开自己的车,公司按照一定标准给与了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什么标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的税前扣除标准,适用于制定有公务用车改革方案、明确人员标准及范围,并且不再使用公务用车的国企和私企发放给职工的公务用车补贴。如属于上述公务用车补贴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划分为两档:(1)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950元;(2)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补贴超出上述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来源:广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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