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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答疑二则:无偿赠予房产、股权,受让方要交税吗?

言税
2024-08-27
第一问:无偿赠予房产、股权,受让方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即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7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受赠人接受房屋捐赠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税,接受股权捐赠,受赠人无需继续个人所得税。

第二问:生产混凝土公司,现执行3%简易征收税率,因部分客户要求开具13%税率,因同一项目不能既采用简易计税又采用一般计税,为适应不同的客户需要,新成立一家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新公司负责采购原材料水泥,石子等委托给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工,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具加工费发票给新公司,由新公司按13%税率开给需求的客户。请问:新公司自购原材料,及委托加工收回的混凝土能不能开具注明混凝土销售的发票(抵扣的是材料和加工费),因不具备生产能力是否属于虚开(进销品名不一致),核算是否按制造业加工核算?

答:新公司不具备生产能力,营业执照就没有“生产”经营范围。只能按贸易核算。新公司购买材料发给加工企业,由加工企业进行加工的行为,在税法上属于委托加工,会计上仍应按贸易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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