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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答疑二则:无偿赠予房产、股权,受让方要交税吗?
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受赠人接受房屋捐赠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税,接受股权捐赠,受赠人无需继续个人所得税。
第二问:某生产混凝土公司,现执行3%简易征收税率,因部分客户要求开具13%税率,因同一项目不能既采用简易计税又采用一般计税,为适应不同的客户需要,新成立一家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新公司负责采购原材料水泥,石子等委托给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工,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具加工费发票给新公司,由新公司按13%税率开给需求的客户。请问:新公司自购原材料,及委托加工收回的混凝土能不能开具注明混凝土销售的发票(抵扣的是材料和加工费),因不具备生产能力是否属于虚开(进销品名不一致),核算是否按制造业加工核算?
答:新公司不具备生产能力,营业执照就没有“生产”经营范围。只能按贸易核算。新公司购买材料发给加工企业,由加工企业进行加工的行为,在税法上属于委托加工,会计上仍应按贸易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