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风险提示之违章处理
各位小伙伴,出口退(免)税风险知多少?本期内容,小许为大家进行出口退(免)税风险提示,一起来听听这方面的违章处理吧~
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二)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五)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通过以上政策的学习,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供货企业的风险所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