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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习题汇编

晓黎 言税
2024-08-27

自2021年8月11日起,《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取代《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成为税务稽查局办理稽查案件必须遵循的规章。


没错,原来的规程是规范性文件,而现在的规定则升级为了规章。


在《规定》中,不仅新增了相关条款,而且对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了相关明确,对于涉税违法手段的新变化、新趋势也给出了应对措施。


看文件总是枯燥难耐的,有时一开始还全神贯注,越往下就越走马观花,有时看了后面的,再想前面的,发现大脑一片空白。


关键时刻,必须做题。


建议做题之前先把《规定》从头到尾好好看三遍,再来进行刷题,不然学习效果是会大打折扣的。


一、单选题

 

1. 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


A、便捷     

B、服务      

C、监管       

D、效率

第三条 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2. 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  )原则。

 

A、四分离     

B、分工制约      

C、分工监督       

D、互相制约

 第五条 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3.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     )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A、有利于案件办理    

B、有利于案件查处      

C、有利于纳税人       

D、有利于当事人


第七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办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4. 稽查局应当加强稽查案源管理,(   )整理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待查对象。案源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A、全面收集    

B、不同渠道      

C、合法收集       

D、全面分析

 

第十二条 稽查局应当加强稽查案源管理,全面收集整理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待查对象。案源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5.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拒不提供电子数据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A、税务局局长                        

B、稽查局局长      

C、稽查局分管检查副局长       

D、检查科科长


第十六条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6.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   )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   )内退还。


A、3个月;30日        

B、3个月;60日     

C、2个月;30日        

D、3个月;45日

 

第十八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7.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  )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变更前的笔录(   )。

 

A、变更部分;可以退回     

B、全部内容;可以退回      

C、变更部分;不予退回       

D、全部内容;不予退回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以笔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笔录可以手写或者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变更前的笔录不予退回。


8.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制作(),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进行数据压缩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

 

A、应当;现场笔录       

B、应当;税务稽查底稿一     

C、可以;文字记录       

D、可以;勘验笔录

 

第二十三条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打印时间或者提供时间,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检查人员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或者经单位授权的其他人员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大小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进行数据压缩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


9. 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或者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  )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 )由其签章证明。


A、可以;应当    

B、应当;可以     

C、应当;应当       

D、可以;可以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调查取证情况予以记录。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或者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10.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交付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并于作出冻结决定之日起()内,向纳税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A、1个工作日    

B、2个工作日    

C、3个工作日      

D、24小时

 

第二十九条 稽查局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交付税收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内容、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交付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并于作出冻结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11.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


A、30天    

B、3个月    

C、60天      

D、6个月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第三十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查封、扣押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2. 重大案件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应当报(  )批准。


A、本级税务局稽查局   

B、市级税务局   

C、省级税务局             

D、国家税务总局

见第11题解析


13、非重大案件及特殊情况之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日;情况复杂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


A、30;30;   

B、60;30   

C、30;60     

D、60;60

 见第11题解析


1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   )内撤回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A、1个工作日    

B、2个工作日    

C、3个工作日      

D、24小时


第四十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证据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15.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  )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


A、90;稽查局局长;60      

B、60;税务局局长;30   

C、90;税务局局长;90      

D、60;稽查局局长;60

 

第四十七条 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中止检查的时间;
(二)请示上级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
(三)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时间;
(四)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文书的时间;
(五)组织听证的时间;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期提供资料的时间;
(七)移送司法机关后,税务机关需根据司法文书决定是否处罚的案件,从司法机关接受移送到司法文书生效的时间。


16.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制作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     )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A、本级税务局局长      

B、本级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C、县以上税务局局长     

D、设区的市税务局局长

 

第五十四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制作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制作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制作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17.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   )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制作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A、1个工作日    

B、2个工作日    

C、3个工作日      

D、24小时

解析见第16题


18.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制作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  )内退还被执行人。


A、1个工作日    

B、2个工作日    

C、3个工作日      

D、24小时

 解析见第16题


19.当事人确无财产可供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经(  )批准后,终结执行。


A、稽查局局长                           

B、税务局局长    

C、上一级分管税务稽查副局长    

D、税务局副局长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确无财产可供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20.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自()起施行。


A、2021年8月1日    

B、2021年8月11日   

C、2021年9月1日    

D、2021年9月11日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二、多选题

 

1. 被查对象申请税务稽查人员回避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行申请回避的,由(      )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发现税务稽查人员具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的回避,由(    )依法审查决定。


A、稽查局局长    

B、税务局局长    

C、上一级分管税务稽查副局长    

D、税务局副局长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具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申请税务稽查人员回避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行申请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具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税务局局长依法审查决定。


2. 税务稽查人员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   ),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A、个人隐私    

B、个人纳税情况    

C、个人信息    

D、个人违法情形

 

第九条 税务稽查人员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3.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A、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B、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C、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D、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 )、调查取证、(   )、决定、(   )、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

 

A、启动   

B、审核    

C、送达    

D、通知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


5. 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  )、(  )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A、检查时间  

B、检查方向    

C、检查原因    

D、需要准备的资料

 

第十五条 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6.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  )、(  )、(  )、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  )等方法。

 

A、实地检查  

B、询问    

C、调取账簿资料   

D、异地协查

 

第十六条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7.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并与证明事项相关联。以上体现了证据的(     )


A、合法性  

B、合理性    

C、真实性   

D、关联性

第十七条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并与证明事项相关联。
不得以下列方式收集、获取证据材料: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8. 下列属于收集、获取证据材料不允许的情形有(   )


A、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

B、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C、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D、录音录像之前已告知纳税人,虽被拒绝仍然采取录音录像

 

9.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   )、(   )、(   )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A、制作方法   

B、制作时间     

C、制作人    

D、制作地点

 

第二十二条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10.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检查人员应当与()、()或者()或者经单位授权的其他人员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大小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A、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   

B、单位法定代表人     

C、单位财务负责人       

D、单位网络安全人员


第二十三条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打印时间或者提供时间,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检查人员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或者经单位授权的其他人员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大小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进行数据压缩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


11.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被查对象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    )


A、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B、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C、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D、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12、下列属于重大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期限的情形有(  )


A、案情复杂,在查封、扣押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B、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C、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D、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第三十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查封、扣押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3. 下列情形属于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有(  )


A、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已按履行期限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

B、税收强制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C、税收强制措施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D、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强制措施:
(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已按履行期限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
(二)税收强制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收强制措施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


14. 下列情形属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的有(   )

 

A、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B、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C、与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事实需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确认

D、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与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事实需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确认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15. 下列情形属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的有(   )


A、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有证据表明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B、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C、与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事实需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确认

D、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有证据表明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16. 下列属于案件审理应当着重审核内容的有(   )

 

A、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B、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C、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D、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三十七条 案件审理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正确;
(二)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三)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八)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17、下列属于应当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情形有()


A、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B、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C、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D、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三十八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18.下列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

 

A、检查范围和内容

B、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C、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D、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证据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19. 下列属于不计算在案件办理时间内的有(   )


A、中止检查的时间或请示上级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

B、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时间或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文书的时间

C、组织听证的时间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期提供资料的时间

D、移送司法机关后,税务机关需根据司法文书决定是否处罚的案件,从司法机关接受移送到司法文书生效的时间

 

第四十七条 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中止检查的时间;
(二)请示上级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
(三)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时间;
(四)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文书的时间;
(五)组织听证的时间;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期提供资料的时间;
(七)移送司法机关后,税务机关需根据司法文书决定是否处罚的案件,从司法机关接受移送到司法文书生效的时间。


20.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的资料有(  )

 

A、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B、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稽查报告

C、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D、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四十八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三)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21. 下列属于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有(  )

 

A、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B、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C、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D、其他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


第五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二)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22. 下列属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的情形有()

 

A、当事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B、当事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C、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D、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属的

 

第五十六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当事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属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恢复执行。


23. 下列情形属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的有(   )


A、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B、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C、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D、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第五十八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一)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24. 下列对“签章”行为理解正确的有(   )


A、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B、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C、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D、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本规定所称“以上”“日内”,均含本数。


25. 以下属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修订的基本原则有()


A、提升稽查执法制度依据的法律层级

B、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C、切实解决稽查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

D、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建设的需要

 

《规定》是规范税务稽查执法的基础性制度,与经济社会生产生活和行政相对人权益密切相关。本次修订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提升稽查执法制度依据的法律层级。原《规程》为规范性文件,《规定》升级为部门规章。通过提升稽查执法基础性制度的法律层级,进一步加大对稽查执法的规范力度,提高稽查法治化水平。
二是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围绕稽查执法工作中与行政相对人密切相关的执法环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制度机制,全流程规范稽查执法行为,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推动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三是切实解决稽查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应对稽查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涉税违法手段的新变化、新趋势,进一步完善稽查案件办理流程,细化制度规定,明确工作要求,为稽查执法工作在新形势下有效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判断题

 

1. 待查对象确定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实施立案检查。不经批准,稽查局无权进行检查。(  )

 

第十三条 待查对象确定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实施立案检查。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稽查局可以在立案前进行检查。


2.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3. 需要将已开具的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


第十九条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退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退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原件保存单位(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原件存放地点,并签章。


4.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

 第二十条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5.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以笔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笔录应当手写或者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以笔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笔录可以手写或者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6.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调查取证情况予以记录。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调查取证情况予以记录。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或者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7. 采取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者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查封清单、扣押收据由稽查局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稽查局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交付税收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内容、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交付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并于作出冻结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采取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者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查封清单、扣押收据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稽查局分别保存。

8. 解除税收强制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送达解除税收强制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有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解除税收强制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送达解除税收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其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有关事宜:
(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收强制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相关事项。

 

9.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

 

第三十五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
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10.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可以采纳。()

 

第四十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11.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选择注明文件全称或简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第四十二条 经审理,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1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3.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可以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实施强制执行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14.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应当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15.由于《规定》要求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隐密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属于保密范围。()

第九条 税务稽查人员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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