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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九个税收问题
李帅达
言税
2024-08-27
1.
财产代管与继承
《民法典》总则编中第四十三条,对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职责规定,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均明确
,
代管财产及继承遗产、执行遗赠,均应缴税款
。以上规定说明税收具有优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也就是在继承、分割遗产时,要先将被继承人的债务偿还,同时还要清偿税款才可以继承,当遗产不够清偿时则不再具有法定偿还义务。
2.
对于亲属、法定继承人的界定及税法免税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明确了亲属和继承人的范围,为税法规范的免税依据方面,提供了确定指向。以《民法典》为参照,今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更名、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更名的,是免征契税的。
那么赠与房产是不是免税呢?
我国税收实行减税、免税的法定主义,没有明确的减免规定是不享受税收优惠的。赠与同样也是收税的,赠与征收5%契税,但是个税和增值税是免收的。
我国目前实行的十八种税中,房产交易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和附加、个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每个税种都有其特殊的减免税规定。个税就要考虑超没超过90平方米,家庭成员之间有几套房产来决定是收1%、1.5%、2%还是3%的税。
3.
合同约定与包税条款的效力
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总会涉及过户的税费由谁缴纳的问题,具体谁来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和第五百一十一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据此税法明确规定,
个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由取得收入的一方缴纳,契税由承受房产土地的一方缴纳。
4.
法人终止
税收义务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法人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后法人终止,针对资不抵债的法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的,法人也形成终止。
这种情形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有财产清算,另一种是资不抵债的清算。
自2016年“五证合一”后,法人办理终止需要办理各项登记事项的注销,也就是在办理法人清算时需要一并处理税务注销和社保登记等事项的注销,最终才可以办理工商注销。
自2018年以来实施“放管服”以及工商与税务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为法人注销提高很大的效率,同时也存在一些企业
未清税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注销的情况,现实中注销后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法人终止后依然可能存在税收的风险。
5.
债权转移可能存在的虚开发票风险
近几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经常出现,这种违法开具的发票,通常包括数量不符、金额不符、销售的品名不符。在税法上这称之为“三流”应该是统一的,即发票与合同的内容、数额要相符。税法上的三流统一,在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很容易被动摇,有些交易不可能达到三流统一的表象,但是实则真实交易。《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种情况由于欠款的偿还义务转移,就可能形成资金与发票不相符的情况,在财务账目处理应收账款减少,成本增加。
债权转让在民法典中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据仍生效的(国税【1995】192)的文件要求,这种情况如果被税务机关否定,则影响企业取得发票合法抵扣,而且易导致虚开发票的风险。
目前虽然很少因为这种情况被否定发票开具的真实性,但是未来也需要在交易中注意。
6.
违约金和赔偿金是否要缴税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了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中产生四个内容,违约责任、损失赔偿、不履行合同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涉及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税、增值税及附加。
可以明确的是保险理赔和国家赔偿是免税的
。
企业法人
支付违约金
一方
是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的,只有税务滞纳金、罚款不得税前列支,
赔偿金当然也可以税前列支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列入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也必须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这里面就区分两种情况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一是由于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履行不全面的违约,二是由于缔约过程中的责任。显然
在
履行合同中视为销售活动,而
未进入合同履行状态不视为销售活动,自然也不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价外费用”,当然不具备征税条件。
7.
借贷关系中取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了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于利息的规定,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这样,民间借贷的利息只要不高过15.4%就可以受到民法保护。
但在税法上境遇则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很多文件均规定利息扣除是有限制的,当期税前扣除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利率,并且需要有效的凭证加以证实。
8.
订立合同的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现实中会出现订立履行合同时间节点与纳税时间存在差异的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纳税义务时间,这种时间的界定与合同履行原理完全不同,增值税纳税义务通俗的说就是先收钱,以收钱为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取得“收讫销售凭据”的当天;先开出发票的,以开出发票的时间为准。哪个早就适用哪个时间,这在民法理论上是比较颠覆的,但是要尊重行政法律体系进行申报缴纳。另外,纳税义务时间分为缴纳税款的时间和税务申报时间,税务申报是对于纳税人在《民法典》(第七条)称之为“诚实信用原则”的践行,也就是可以先不缴税,但是必须如实申报,不得不申报也不得虚假申报。
9.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和撤销权对交易的影响
近年来税务机关的税款征缴措施也越来越严格,执法力度逐渐提高。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对债务人怠于实现债权的代位权,这种代位既包括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债务人的代位,也包括纳税人破产时行使的破产债权。
撤销权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情况下,对非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授权债权人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所规定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就是根据民法的理论得来,这是对行政法与民法交叉对于税款征收的全方位的授权和保护。
转自:莲税观 根据兰州高新区税务局公职律师李帅达于2021年12月07日“税收法制在线访谈”内容整理,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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