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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在公司架构中到底有何好处?

郝守勇 言税
2024-08-27



请问


老师,经常听说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在公司架构中到底有何好处?简单给说一下!

 

好处一


有限合伙是企业的一种,与公司是平行的概念,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资产,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这两者的权利义务有很大不同。普通合伙人又叫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哪怕只占 0.1%,都可以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至于有限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哪怕是 99.9%,也没有参加管理和执行的权利,并且只需要根据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最大的好处就是实现管理权与出资额之间的分离,可以实现以少量的出资获得整个合伙企业的控制权!比如私募投资是高风险高收益的举措,对出资方来说,有限合伙企业是非常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为有限合伙人隔离风险。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让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很好地保护了出资人其他财产的安全,也保护了出资人在其他投资项目中的资本安全。参考私募投资基金架构设计:


好处二


合伙企业有一个经常用到的好处就是使用有限合伙企业搭建员工持股平台,这样的设置比直接持股要更好。直接持股适用用人数少、人员稳定的情况。若是人数较多、人员较为不稳定,经常离开退伙等,不管是增加人员还是减少人员,都需要进行工商变更。股权结构以及股东信息一变再变,这对企业是非常不利的。特别是假设这家企业以后要走向资本市场,要融资、要上市。这家企业在外人看来,底子非常不干净,历史非常复杂。因此搭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中进行变更就可以了。企业只是为了持股而设立的,并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有限合伙企业仅作为持股平台,并未开展实质性经济业务,大大降低企业债务生成,只要企业未产生债务,即可避免GP责任承担。参考绿地集团的合伙企业:

 


好处三


有限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少交一道税,因此在纳税筹划中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合伙企业能改变个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是合伙企业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功能。

举个案例:

自然人股东架构的甲企业有2名股东,A和B,甲企业属于高盈利行业,位于济南市,济南假设不存在财政返还,年税后利润10亿元左右。

A和B自然人股东分红个税=10亿元*20%=2亿元

该部分税收应缴纳在济南市。

改变:

由自然人股东架构变为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架构,A和B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2个合伙人,合伙企业位于某地享受财政返还优惠。

A和B自然人股东分红个税=10亿元*20%=2亿元

该部分税收应缴纳在某地市。

假设当地财政返还地方留存的80%。

取得的财政返还=2亿元*40%*80%=6400万元

转自税库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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