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一、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39号公告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二、纳税人取得电子普通发票,必须是公司抬头;取得铁路、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必须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1号和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 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如果纳税人取得免税的电子普通发票,税额为***,由于上游没有交税,下游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铁路、航空不属于公共交通运输,仍可以按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旅客运输进项是否可以计算抵扣?目前总局并未明确,能否抵扣应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无需区分开票单位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拿到了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客运票,就可以按3%计算抵扣。总局在《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九期)》问答中曾明确,3%征收率(预征率)调整到1%,不影响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即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个人理解临时性的免税政策,不会改变计算抵扣的规则,可以抵扣的可能性更大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