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临时工工资属于“工资”还是“劳务报酬”?

王星 言税
2024-08-27

经常有财务朋友询问,单位招用“临时工”,支付的报酬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下面让我们用案例来浅析一下。

案例

王某为A公司临时招用的“临时工”,本月结算工资10000元,那么A公司为王某支付的报酬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析

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判断的关键是:支付单位A公司与取得报酬的个人王某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如果存在的是劳务关系,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的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这也是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主要区分口径。
所以,如果王某和A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构成劳动关系,那么王某从A公司获得的劳动报酬即为“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如果王某与A公司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并提供独立的劳务,构成劳务关系,则王某获得的报酬即为"劳务报酬”所得,A公司在根据劳务报酬发放表和转款凭据作为记账凭据的同时,应取得相应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和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以规避相应的税务风险,此时王某需要到税局开具发票给A公司。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账务处理

1、构成雇佣关系支付的报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10000
            贷:银行存款  9710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290
2、不构成雇佣关系支付的报酬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10000
            贷:银行存款  8400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1600
注意:当不构成雇佣关系时,企业应按劳务费处理,且王某需要去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财务人员凭票入账,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额时,劳务费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计税基数,接受劳务的企业也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提供社保。

THE

END

转自中税中兴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言税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