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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言税
2024-08-27

近期有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咨询,公司最近遇到两起民事诉讼,一起诉讼法院判决他方支付施工方工程款1124万元及违约金56.8万元,另一起诉讼判决他方向村委会赔偿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车棚倒塌而支付的赔偿金25万元。工程款取得了施工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违约金及村委会的赔偿款都没有取得发票,问公司可以凭法院判决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没提到法院判决,但公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又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列举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法院判决书对增值税而言是合法有效凭证,我们认为“合法有效凭证”涉及到各个税种,不可能在增值税范筹是合法有效凭证,而在企业所得税范筹不是合法的有效凭证,其内涵外延在各个税种之间应该保持一致。


法院判决书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那么是不是就表明法院判决书就可以替代发票进行入账,并且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也对这个销售额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这个建筑施工单位在法院判决收到的工程款1124万元和违约金56.8万元,这个违约金应属于工程款的价外费用,应该并入建筑服务工程收入一起作为应税销售收入,一起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要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就是说建筑安装企业对这个违约金应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且发票管理办法当中又有规定,以其他的凭证替代发票使用,税务机关会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处一万块钱以下的罚款。由于单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导致其他单位少缴未缴税款,税务机关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以外,还可以处以未缴少交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根据这个规定,这个房地产公司,如果没有向建筑施工单位取得增值税发票,这属于一种违法行为。这个行为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没有足额缴纳税金,有可能被税务机关处以一倍以下的罚款。这个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房地产企业。而对于这个村委会来讲,它属于是接受赔偿行为,它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就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对于违约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对于赔偿款房地产企业可以以这个法院的判决书和村委会的赔款收据以及他的这个支付凭证来进行入账,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小颖言税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释义(解读)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这是新《办法》增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即发票属于收付款凭证的一种,但收付款凭证却远远不限于发票。如各种形式的收条等,虽然不像发票那样由专门企业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统一印制,套印统一的发票监制章、防伪专用品,有着统一的编码、式样、基本联次和内容等,但在法律上也属于收付款凭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可是不具有发票的法律效力,无法实现有些发票所具有的税收监控、机关企业财务监控等功能,所以必须严厉禁止单位和个人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逃避税收履行等义务的现象,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为对方开具发票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否则就属于本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事项,除了法院判决书,还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等合法票据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事项可以凭借法院判决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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